各黨(總)支部: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會議精神,切實加強新市鎮黨建工作,形成責任明確、領導有力、運轉有序、保障到位的黨建工作領導體制和運行機制,推動黨建各項工作開展,經研究,決定成立新市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如下:
組長:李亞江黨委書記。
副組長:周 田黨委副書記、鎮長。
許 達黨委專職副書記。
成員:羅自榮黨委委員、人大主席。
李治國 黨委委員、政協聯絡辦主任。
姜慶鋒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羅 月 黨委委員、組織委員。
張宏偉 黨委委員、宣傳部長。
徐紫然 黨委委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羅月同志兼任。
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主要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黨章》規定,完成上級下達的黨建工作任務,抓好黨建工作統籌規劃。
2.聽取基層黨建,研究基層黨建工作的重要問題,指導和督促完成黨建各項工作任務。
3.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領導和指導基層黨組織有效開展工作。
4.加強黨員隊伍建設,指導基層黨組織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引導黨員自覺履行義務,保障黨員充分行使權利。
5.關心愛護基層黨務工作幹部,為基層黨組織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了解實際做好基層黨建工作的督導工作。
6.執行和落實黨建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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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成立100周年安全生產工作通知3篇[朗讀]
鎮機關各部門,溪南村、安仁村,各村(社區)黨(總)支部,各村(居)委會、機關企事業單位:
會風會紀事關黨和政府的形象,體現幹部隊伍的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風。全鎮幹部職工一定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站在講政治、講紀律、講規矩的高度,充分認識嚴肅會風會紀的極端重要性,自覺增強紀律意識和規矩意識,嚴格按規定參加各級、各類會議,保持良好的會風會紀,確保鎮、政府各項決策部署的有效落實。為切實抓好巡察整改,進一步嚴肅會風會紀,嚴格執行會議請假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批制度
凡以鎮黨委、政府名義召開的各種會議,由分管領導提出,報黨政主要領導同意後召開。各線條業務需召集鎮班子成員或各村、有關單位部署工作,事先要報請黨政主要領導同意後方可召開。提倡能夠合併召開的會議,要合併召開。
二、會務準備
由黨政主要領導牽頭主持的大型會議的會前通知、會場布置、材料印製、會議考勤由黨政辦負責,有關部門協同配合黨政辦做好會前會中會後的各項會務工作;各線條召集的會議,會前通知、材料印製、講話稿、會議考勤、會議記錄由各線條調配人手自行安排,會場由黨政辦統籌安排。
三、會場紀律
參會人員需提前15分鐘簽到入場,不得代簽名。參加會議時應將手機或調為靜音狀態,嚴禁在會議期間玩手機,不得吸煙,不得大聲喧譁、隨意走動。會議未結束參會人員一律不得中途退會。如有特殊情況需中途退場的,應向會議主辦部門說明情況,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可離場。
四、請假制度
會議通知中明確的參會對象,原則上不准請假。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需在收到會議通知當日,向會議召集領導或主要領導請假,獲准後向黨政辦提交書面請假條。
五、督查問責
鎮黨委、政府召開的會議,由鎮紀委、鎮黨政辦負責督查會風會紀情況。堅持從嚴治會,對不履行有關請假程序、無故缺席、遲到、早退及不遵守會風會紀要求、影響會場秩序的單位或個人,鎮委、鎮政府將以通報的形式,責令檢討整改,對因此貽誤工作甚至造成嚴重後果的,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會風會紀事關黨和政府的形象,體現幹部隊伍的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風。全鎮幹部職工一定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站在講政治、講紀律、講規矩的高度,充分認識嚴肅會風會紀的極端重要性,自覺增強紀律意識和規矩意識,嚴格按規定參加各級、各類會議,保持良好的會風會紀,確保鎮、政府各項決策部署的有效落實。為切實抓好巡察整改,進一步嚴肅會風會紀,嚴格執行會議請假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批制度
凡以鎮黨委、政府名義召開的各種會議,由分管領導提出,報黨政主要領導同意後召開。各線條業務需召集鎮班子成員或各村、有關單位部署工作,事先要報請黨政主要領導同意後方可召開。提倡能夠合併召開的會議,要合併召開。
二、會務準備
由黨政主要領導牽頭主持的大型會議的會前通知、會場布置、材料印製、會議考勤由黨政辦負責,有關部門協同配合黨政辦做好會前會中會後的各項會務工作;各線條召集的會議,會前通知、材料印製、講話稿、會議考勤、會議記錄由各線條調配人手自行安排,會場由黨政辦統籌安排。
三、會場紀律
參會人員需提前15分鐘簽到入場,不得代簽名。參加會議時應將手機或調為靜音狀態,嚴禁在會議期間玩手機,不得吸煙,不得大聲喧譁、隨意走動。會議未結束參會人員一律不得中途退會。如有特殊情況需中途退場的,應向會議主辦部門說明情況,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可離場。
四、請假制度
會議通知中明確的參會對象,原則上不准請假。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需在收到會議通知當日,向會議召集領導或主要領導請假,獲准後向黨政辦提交書面請假條。
五、督查問責
鎮黨委、政府召開的會議,由鎮紀委、鎮黨政辦負責督查會風會紀情況。堅持從嚴治會,對不履行有關請假程序、無故缺席、遲到、早退及不遵守會風會紀要求、影響會場秩序的單位或個人,鎮委、鎮政府將以通報的形式,責令檢討整改,對因此貽誤工作甚至造成嚴重後果的,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從嚴管理幹部的有關要求,加強鄉鎮和縣直單位借調工作人員的管理,切實維護幹部人事工作紀律的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關於加強鄉鎮幹部管理工作的意見》(*市組發〔2016〕420號)、《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11〕62號)等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借調幹部,是指根據工作需要,暫時將幹部從原單位脫產借調(含抽調、掛職等)到其他單位協助工作,幹部在借調期間與原單位人事、工資關係保持不變。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借調。
第三條一般情況下,不得借調幹部,特別是鄉鎮幹部,幹部的借調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嚴格控制借用幹部。縣級各部門必須是因本單位人員學習掛職、調動、退休等造成編制內人員缺額,現有力量難以完成工作的,或因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點項目、突擊性工作以及上級部門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務時,才可以借用幹部。
2.嚴格規定借用時限。借用時限以工作任務完成時間為依據,一般不超過一年。
3.教育、衛生等專業技術人才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從嚴控制教師、醫護等專業技術人員的借用,除非特殊情況,其他一般不得借用,以保證教育、衛生工作的正常開展。
4.試用期(見習期)未滿的工作人員不得借用。
5.與借用單位領導有親屬關係的人員不得借用。
6.借用幹部由組織人事部門集中統一管理,統一審批。未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批不得借用。
第四條各部門各單位一般不得借調幹部,確因工作需要借調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黨委、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調幹部的。
2.在一段時間內必須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或上級部門所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本單位人員不足的。
3.因單位業務量大、工作任務繁重,本單位現有人員難以保證工作任務完成;或本單位還有空編,尚未配備人員,不能保證工作任務完成,需借調幹部協助工作的。
4.因專項工作成立的臨時性機構,相關單位人員調劑不出的。
5.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五條借調的幹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政治可靠,立場堅定,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團結同志,勤奮敬業。
2.具有履行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相應的知識水平和素質能力。
3.一般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4.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
5.必須為單位在編在職人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借調:
1.新錄用公務員在錄用職位工作未滿1年的。
2.新錄用選調生在鄉鎮工作未滿2年或在選調單位工作未滿2年的。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試用期內的。
4.同一幹部連續借調12個月或近兩年累計借調12個月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借調的。
第七條幹部的借調嚴格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借調單位應事先與被借調幹部所在單位及其上級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協商,並按程序進行報批,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應拒絕未經組織人社部門辦理相關借調手續的借調行為。
1.需借調工作人員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先向編辦寫出核編請示,說明單位現有編制、在職人數和借調工作人員的理由(說明崗位需求和借調人員素質要求)、人數和借調時間等。
2.編委辦核編後,按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核和審批。鄉鎮和縣直黨群部門要報請縣委組織部進行審核並經組織部長批准。政府各部門要報請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核並經主管人事的副縣長批准。其中向教育系統借調教師的,必須徵求主管縣長的意見。
3.借調部門填寫《借調工作人員審批表》。
4.縣外單位借調本縣內機關工作人員的,由借調幹部所在單位填寫審批表,報縣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5.借調幹部的借調期限不超過一年,確實需要的重新辦理續藉手續或辦理正式調動手續,不再需要的仍回原單位工作。
第八條借調期間,借調人員不再承擔原單位的工作任務,借調期間不能單獨承擔行政執法等工作。關鍵崗位、涉密崗位不宜使用借調人員。原工作單位做好被借調人員的編制管理、工資和職務(職稱)正常晉升等工作。借調幹部不得在借調單位推薦為後備幹部或科級幹部人選。
第九條借調單位要對借入人員綜合素質進行充分考察,加強日常管理。如出現借用人員失管、脫崗現象,在對借用人員按離崗處理的同時,視情節輕重,追究借入單位主要領導責任。借調幹部應嚴格遵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為規範和借調單位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借調單位的領導和管理,認真完成工作任務。
第十條嚴肅幹部借調的工作紀律。凡是不按規定條件、程序借調幹部的,被借調人員和所在單位應拒絕借調,並及時向組織人事部門部門報告,組織人事部門按管理權限對違規借調幹部的單位責令其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發現有違反規定借調幹部的,組織人事部門按管理權限,視情況對有關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有關單位、人員進行問責。
第十二條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借調的幹部,借調單位必須在本辦法執行之日起15日內通知被借調幹部返回原單位上班。
第十三條本《意見》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四條本《意見》不包括系統內幹部的借用。
第十五條本《意見》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借調幹部,是指根據工作需要,暫時將幹部從原單位脫產借調(含抽調、掛職等)到其他單位協助工作,幹部在借調期間與原單位人事、工資關係保持不變。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借調。
第三條一般情況下,不得借調幹部,特別是鄉鎮幹部,幹部的借調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嚴格控制借用幹部。縣級各部門必須是因本單位人員學習掛職、調動、退休等造成編制內人員缺額,現有力量難以完成工作的,或因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點項目、突擊性工作以及上級部門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務時,才可以借用幹部。
2.嚴格規定借用時限。借用時限以工作任務完成時間為依據,一般不超過一年。
3.教育、衛生等專業技術人才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從嚴控制教師、醫護等專業技術人員的借用,除非特殊情況,其他一般不得借用,以保證教育、衛生工作的正常開展。
4.試用期(見習期)未滿的工作人員不得借用。
5.與借用單位領導有親屬關係的人員不得借用。
6.借用幹部由組織人事部門集中統一管理,統一審批。未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批不得借用。
第四條各部門各單位一般不得借調幹部,確因工作需要借調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黨委、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調幹部的。
2.在一段時間內必須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或上級部門所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本單位人員不足的。
3.因單位業務量大、工作任務繁重,本單位現有人員難以保證工作任務完成;或本單位還有空編,尚未配備人員,不能保證工作任務完成,需借調幹部協助工作的。
4.因專項工作成立的臨時性機構,相關單位人員調劑不出的。
5.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五條借調的幹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政治可靠,立場堅定,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團結同志,勤奮敬業。
2.具有履行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相應的知識水平和素質能力。
3.一般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4.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
5.必須為單位在編在職人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借調:
1.新錄用公務員在錄用職位工作未滿1年的。
2.新錄用選調生在鄉鎮工作未滿2年或在選調單位工作未滿2年的。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試用期內的。
4.同一幹部連續借調12個月或近兩年累計借調12個月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借調的。
第七條幹部的借調嚴格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借調單位應事先與被借調幹部所在單位及其上級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協商,並按程序進行報批,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應拒絕未經組織人社部門辦理相關借調手續的借調行為。
1.需借調工作人員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先向編辦寫出核編請示,說明單位現有編制、在職人數和借調工作人員的理由(說明崗位需求和借調人員素質要求)、人數和借調時間等。
2.編委辦核編後,按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核和審批。鄉鎮和縣直黨群部門要報請縣委組織部進行審核並經組織部長批准。政府各部門要報請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核並經主管人事的副縣長批准。其中向教育系統借調教師的,必須徵求主管縣長的意見。
3.借調部門填寫《借調工作人員審批表》。
4.縣外單位借調本縣內機關工作人員的,由借調幹部所在單位填寫審批表,報縣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5.借調幹部的借調期限不超過一年,確實需要的重新辦理續藉手續或辦理正式調動手續,不再需要的仍回原單位工作。
第八條借調期間,借調人員不再承擔原單位的工作任務,借調期間不能單獨承擔行政執法等工作。關鍵崗位、涉密崗位不宜使用借調人員。原工作單位做好被借調人員的編制管理、工資和職務(職稱)正常晉升等工作。借調幹部不得在借調單位推薦為後備幹部或科級幹部人選。
第九條借調單位要對借入人員綜合素質進行充分考察,加強日常管理。如出現借用人員失管、脫崗現象,在對借用人員按離崗處理的同時,視情節輕重,追究借入單位主要領導責任。借調幹部應嚴格遵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為規範和借調單位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借調單位的領導和管理,認真完成工作任務。
第十條嚴肅幹部借調的工作紀律。凡是不按規定條件、程序借調幹部的,被借調人員和所在單位應拒絕借調,並及時向組織人事部門部門報告,組織人事部門按管理權限對違規借調幹部的單位責令其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發現有違反規定借調幹部的,組織人事部門按管理權限,視情況對有關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有關單位、人員進行問責。
第十二條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借調的幹部,借調單位必須在本辦法執行之日起15日內通知被借調幹部返回原單位上班。
第十三條本《意見》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四條本《意見》不包括系統內幹部的借用。
第十五條本《意見》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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