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在畢業後出來找工作,通過了a公司的考核後入職了該公司,但是辦理入職時a公司沒有立即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在工作了一個月以後,小張因事請假,假期結束後小張認為a公司壓力太大、薪酬不夠、對自己正常生活影響較大,不願意繼續在a公司工作。小張想提出辭職,但是又擔心自己沒有勞動合同的保護,公司拒絕支付給自己勞動報酬,於是提出了諮詢:是否可以不要工資直接走人?這樣應該就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吧?
鑒於公司對於勞動者的支配地位,很多人在遇到這種勞動合同爭議時都會像小張這樣害怕麻煩不想擔責,產生退縮的心理,就連自己的權益都直接放棄了。
在勞動合同爭議中經常會出現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實際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僅不會被剋扣工資,公司還應當對小張額外支付費用。由於不簽勞動合同容易導致各種問題,不利於勞動者獲得報酬,影響社會長遠穩定發展,出於保護勞動者的目的,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雙方應當按時簽訂勞動合同。已經建立起勞動關係,但是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在一個月工作期限之內簽訂明確完整的書面勞動合同。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勞動者工作期限超過一個月但是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給勞動者。當勞動者的工作期限超過一年,而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視為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並且該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
勞動者在發生勞動合同爭議時,一定不要輕易退讓,將自己的權益讓渡給用人單位,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鑒於公司對於勞動者的支配地位,很多人在遇到這種勞動合同爭議時都會像小張這樣害怕麻煩不想擔責,產生退縮的心理,就連自己的權益都直接放棄了。
在勞動合同爭議中經常會出現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實際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僅不會被剋扣工資,公司還應當對小張額外支付費用。由於不簽勞動合同容易導致各種問題,不利於勞動者獲得報酬,影響社會長遠穩定發展,出於保護勞動者的目的,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雙方應當按時簽訂勞動合同。已經建立起勞動關係,但是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在一個月工作期限之內簽訂明確完整的書面勞動合同。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勞動者工作期限超過一個月但是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給勞動者。當勞動者的工作期限超過一年,而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視為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並且該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
勞動者在發生勞動合同爭議時,一定不要輕易退讓,將自己的權益讓渡給用人單位,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