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就存在著清償順序的問題。而在一般民事債權的清償中,則存在清償抵充的規定,即指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同種類債務,而債務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決定該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幾宗債務的現象。各國民法普遍規定,在一般民事債權中,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全部債務時,當事人可以就給付抵充何宗債務進行約定;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則債務人有權單方面指定其給付系清償何宗債務,但應該依次按照費用、利息、原本債務的順序進行抵充。這一原則在我國許多法律、司法解釋中都有所體現。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1)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2)利息;(3)主債務。我國《擔保法》第68條規定:質押合同無另外約定時,質權人收取的質物的孽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再充抵質權擔保的債權。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4條規定: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1)實現抵押權的費用;(2)主債權的利息:(3)主債權。上述規定無不體現了一般債權清償時抵充順序為費用、利息、原本債權。
一般民法債權的抵充順序反映了公平的理念,同時也是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但如前文所述,遲延履行利息,名為利息,實則具有一定公法性質,是對當事人遲延履行金錢債務的一種懲罰。所以司法解釋中4定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利息清償順序不適用一般民法債權的清償抵充順序。首先,遲延履行屬於罰息,是對不按期履行判決確定義務的懲罰方式,與普通債務主債務之利息有本質屬性上的區別。其次,債的清償抵充順序的確立,在價值取向上更側重於對債權人的利益保護,主要是對債權人經濟損失的彌補;而遲延履行利息制度的設置目的在於給予申請執行人適當的經濟補償,對被執行人施以適當的經濟懲罰,督促當事人儘快履行判決義務,維護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因此,本解釋中確立的約定優先以及本金優先受償的原則與合同法、擔保法及相關民法領域中債的清償抵充順序並不存在矛盾和衝突。
因此,在執行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利息的清償順序而言,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如果有剩餘,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如果執行款尚不足以支付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金錢債務,則應當按照一般民法債權抵充順序原則進行支付。
(本文章摘抄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本人進行刪除。)。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4條規定: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1)實現抵押權的費用;(2)主債權的利息:(3)主債權。上述規定無不體現了一般債權清償時抵充順序為費用、利息、原本債權。
一般民法債權的抵充順序反映了公平的理念,同時也是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但如前文所述,遲延履行利息,名為利息,實則具有一定公法性質,是對當事人遲延履行金錢債務的一種懲罰。所以司法解釋中4定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利息清償順序不適用一般民法債權的清償抵充順序。首先,遲延履行屬於罰息,是對不按期履行判決確定義務的懲罰方式,與普通債務主債務之利息有本質屬性上的區別。其次,債的清償抵充順序的確立,在價值取向上更側重於對債權人的利益保護,主要是對債權人經濟損失的彌補;而遲延履行利息制度的設置目的在於給予申請執行人適當的經濟補償,對被執行人施以適當的經濟懲罰,督促當事人儘快履行判決義務,維護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因此,本解釋中確立的約定優先以及本金優先受償的原則與合同法、擔保法及相關民法領域中債的清償抵充順序並不存在矛盾和衝突。
因此,在執行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利息的清償順序而言,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如果有剩餘,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如果執行款尚不足以支付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金錢債務,則應當按照一般民法債權抵充順序原則進行支付。
(本文章摘抄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本人進行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