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於7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優質鐵礦砂10萬噸,乙公司於7月1日預付貨款的50%,餘款於交付貨物後10日內付清。7月1日,乙公司得悉,由於丙公司出價優惠,甲公司又與丙公司訂立鐵礦砂買賣合同,並已將確定給乙公司的10萬噸鐵礦砂中的5萬噸運給了丙公司,並在繼續發運。7月5日,因甲公司的生產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損失慘重,甲公司被迫宣告破產。為滿足生產,乙公司以高於合同價格的市場價格購買鐵礦砂。
請問:(1)甲公司7月1日的行為在合同法上稱為什麼?(2)7月1日,乙公司可以採取的合理的補救措施是什麼是?
(1)預期違約。
(2)中止履行合同。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約擔保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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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預期違約[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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