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忠實勤勉義務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147條的規定,公司法第147條規定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公司法第148條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及勤勉義務的行為進行了列舉,包括:「(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這三條規定可知,判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標準有三點,一是執行公司職務時的行為。二是違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三是給公司造成損失。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忠實及勤勉義務的禁止行為在公司法第148條規定中進行了列舉,但是對於監事的忠實及勤勉義務的禁止性行為卻未進行列舉,那麼如何判斷監事是否違反了忠實及勤勉義務?個人認為應當依據公司法第147條和第149條規定,如果章程有規定的,依據章程,章程沒有規定的,應當判斷是否屬於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是否存在侵占公司的財產,來確定監事是否違反了忠實及勤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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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忠實勤勉義務的理解[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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