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認定書》是證據,且因為其具有的權威性,證明力較高。如果對其有爭議,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來推翻他的效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根據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確定各方當事人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以及受害方當事人的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據效力證據的基本屬性是合法性、客觀性、相關性。審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效力,仍需審查證據的基本屬性,即要審查執法主體和執法程序是否合法;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所取得的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證據是否反映客觀真實情況;證據所揭示的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成因與責任人及其事故車輛,與案件發生之事實是否具有相關性。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根據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確定各方當事人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以及受害方當事人的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據效力證據的基本屬性是合法性、客觀性、相關性。審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效力,仍需審查證據的基本屬性,即要審查執法主體和執法程序是否合法;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所取得的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證據是否反映客觀真實情況;證據所揭示的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成因與責任人及其事故車輛,與案件發生之事實是否具有相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