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歧視。
就業歧視是指沒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政治見解、民族、社會出身、學習方式、性別、戶籍、殘障或身體健康狀況、年齡、身高、語言等原因,採取區別對待、排斥或者給予優惠等任何違反平等權的措施侵害勞動者勞動權利的行為。
《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第十三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由此可知,根據中國現行立法規定,就業歧視主要是指因用人單位或其工作人員基於對某一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的偏見而造成的。而對於因其他原因而剝奪或減少該勞動者的機會,是否構成就業歧視,中國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禁止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時設置一些條件。
該單位招收會說方言的員工,是屬於公開招聘對所有人設置的條件,不針對某一個人或某一類人,因此對於所有應聘者來說是公平的,不存在歧視。用人單位公開招聘,只要合理合法,其有權利設定相應條件。各個崗位都有其自身需求,單位會基於業務需求以及發展目標而設置一些條件,只有有條件或者門檻才能招聘到更適合的人才,促進單位發展。如果單位不設置任何條件,就沒有標準篩除不合適的應聘者了。因此為了平衡用人單位和應聘者的利益,除了法律規定的不得設置的條件以外,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的需要設置應聘條件,這不是歧視,只是篩選聘用員工的一種方式。
就業歧視是用人單位基於對特定類別的勞動者的偏見而實施的,因此,這種行為只能是故意行為。如果用人單位或其負責人的行為不是因為存在這種偏見而故意實施的,不構成就業歧視。招收會說方言的員工如果只是該崗位的業務需要,不是單位故意排斥不會方言的人,則不屬於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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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歧視是指沒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政治見解、民族、社會出身、學習方式、性別、戶籍、殘障或身體健康狀況、年齡、身高、語言等原因,採取區別對待、排斥或者給予優惠等任何違反平等權的措施侵害勞動者勞動權利的行為。
《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第十三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由此可知,根據中國現行立法規定,就業歧視主要是指因用人單位或其工作人員基於對某一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的偏見而造成的。而對於因其他原因而剝奪或減少該勞動者的機會,是否構成就業歧視,中國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禁止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時設置一些條件。
該單位招收會說方言的員工,是屬於公開招聘對所有人設置的條件,不針對某一個人或某一類人,因此對於所有應聘者來說是公平的,不存在歧視。用人單位公開招聘,只要合理合法,其有權利設定相應條件。各個崗位都有其自身需求,單位會基於業務需求以及發展目標而設置一些條件,只有有條件或者門檻才能招聘到更適合的人才,促進單位發展。如果單位不設置任何條件,就沒有標準篩除不合適的應聘者了。因此為了平衡用人單位和應聘者的利益,除了法律規定的不得設置的條件以外,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的需要設置應聘條件,這不是歧視,只是篩選聘用員工的一種方式。
就業歧視是用人單位基於對特定類別的勞動者的偏見而實施的,因此,這種行為只能是故意行為。如果用人單位或其負責人的行為不是因為存在這種偏見而故意實施的,不構成就業歧視。招收會說方言的員工如果只是該崗位的業務需要,不是單位故意排斥不會方言的人,則不屬於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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