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複雜規範所協調的利益關係類型的差異,可作進一步的類型區分:首先是僅協調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之間利益關係的倡導性規範;其次是協調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與特定第三人利益關係的授權第三人規範;最後是協調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的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關係的強制性規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都關涉公共利益的確認、保障和維護,因此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確立的行政許可屬於准予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都屬於強制性規範。
此類行政許可,還需要再作進一步的類型區分。一是屬於准予實施某項民事法律行為;二是屬於准予實施某類民事法律行為;三是屬於既准予實施某項民事法律行為,又准予實施某類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區分對於妥當判斷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同樣意義重大。對於行政許可屬於准予實施某項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行政許可屬於該項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定特別生效條件。典型者如《礦產資源法》第6條第1款第1項第2句的規定。探礦權轉讓合同違反該強制性規定,一定是發生在這樣的情形,即探礦權轉讓合同當事人沒有依照該強制性規定辦理審查批准手續,所以該強制性規定屬於要求當事人必須採用特定行為模式的強制性規定,而非禁止當事人採用特定行為模式的強制性規定。《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第1句的強制性規定,是指禁止當事人採用特定行為模式的強制性規定。第2句但書所言的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強制性規定,首先就包括要求當事人必須採用特定行為模式的強制性規定。
這與行政許可屬於准予實施某類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明顯有不同。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5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為例,商品房預售合同違反該強制性規定,一定是發生在這樣的情形,即當事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就進行商品房預售交易,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該強制性規定一定是在這種意義上成為違反的對象,即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所以該強制性規定屬於禁止當事人採用特定行為模式的強制性規定,而非要求當事人必須採用特定行為模式的強制性規定。
本文選自網際網路,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此類行政許可,還需要再作進一步的類型區分。一是屬於准予實施某項民事法律行為;二是屬於准予實施某類民事法律行為;三是屬於既准予實施某項民事法律行為,又准予實施某類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區分對於妥當判斷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同樣意義重大。對於行政許可屬於准予實施某項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行政許可屬於該項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定特別生效條件。典型者如《礦產資源法》第6條第1款第1項第2句的規定。探礦權轉讓合同違反該強制性規定,一定是發生在這樣的情形,即探礦權轉讓合同當事人沒有依照該強制性規定辦理審查批准手續,所以該強制性規定屬於要求當事人必須採用特定行為模式的強制性規定,而非禁止當事人採用特定行為模式的強制性規定。《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第1句的強制性規定,是指禁止當事人採用特定行為模式的強制性規定。第2句但書所言的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強制性規定,首先就包括要求當事人必須採用特定行為模式的強制性規定。
這與行政許可屬於准予實施某類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明顯有不同。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5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為例,商品房預售合同違反該強制性規定,一定是發生在這樣的情形,即當事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就進行商品房預售交易,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該強制性規定一定是在這種意義上成為違反的對象,即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所以該強制性規定屬於禁止當事人採用特定行為模式的強制性規定,而非要求當事人必須採用特定行為模式的強制性規定。
本文選自網際網路,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