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付款義務的獨立性
所謂付款義務的獨立性,是指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獨立保函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表面相符,受益人即有權請求擔保人依據保函承擔付款責任。一方面,即使主合同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也不影響保證人的付款義務。另一方面,一旦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即應按照一定的數額賠付。獨立保證的設立便是為了避免因主合同的糾紛而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故即使主債務不履行是由於不可抗力所致,獨立保證人仍需承擔責任。
(二)抗辯權的受限制性
由於獨立保證效力上獨立於基礎關係,其部分排除從屬性,保證人行使抗辯權便受到嚴格限制。主要表現在原合同債務人依據主債權債務合同所享有的抗辯權,保證人一般不享有,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其不享有任何的抗辯權。只不過獨立保證中保證人所享有的抗辯權僅來源於獨立保證法律關係,即獨立保證合同中的文本規定。例如,比較法上普遍認可獨立保證人有權基於受益人等的欺詐而提出抗辯以拒絕付款。
(三)保證人的追償權
獨立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對主債務人進行追償。在獨立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的情形下,債務人應無條件地負有償還保證人所支付金額的義務。從實踐來看,債務人一般在獨立保證人(通常是銀行)處存有保證金或者其他擔保,作為獨立保證人的銀行可以從該保證金中直接扣除,從而實現其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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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付款義務的獨立性,是指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獨立保函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表面相符,受益人即有權請求擔保人依據保函承擔付款責任。一方面,即使主合同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也不影響保證人的付款義務。另一方面,一旦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即應按照一定的數額賠付。獨立保證的設立便是為了避免因主合同的糾紛而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故即使主債務不履行是由於不可抗力所致,獨立保證人仍需承擔責任。
(二)抗辯權的受限制性
由於獨立保證效力上獨立於基礎關係,其部分排除從屬性,保證人行使抗辯權便受到嚴格限制。主要表現在原合同債務人依據主債權債務合同所享有的抗辯權,保證人一般不享有,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其不享有任何的抗辯權。只不過獨立保證中保證人所享有的抗辯權僅來源於獨立保證法律關係,即獨立保證合同中的文本規定。例如,比較法上普遍認可獨立保證人有權基於受益人等的欺詐而提出抗辯以拒絕付款。
(三)保證人的追償權
獨立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對主債務人進行追償。在獨立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的情形下,債務人應無條件地負有償還保證人所支付金額的義務。從實踐來看,債務人一般在獨立保證人(通常是銀行)處存有保證金或者其他擔保,作為獨立保證人的銀行可以從該保證金中直接扣除,從而實現其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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