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間(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其法律特徵為:一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二是一種合約行為;三是需要實際支付借貸物;四是標的物必須屬於出借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五是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近年來,隨著大量民間借貸糾紛的出現,如何預防並化解已成為我們不得不認真思考的問題。
一、民間借貸現狀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總結民間借貸可能存在的風險,其暴露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借貸主體廣泛。民間借貸既可以發生在熟人之間,也可能發生在陌生人之間;既可以發生在自然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法人之間,還可能發生在自然人與法人之間;有的借貸雙方具有較為親密的關係,如親屬、朋友,同事、同學等;有的互不相識,通過中間人介紹借款。
2.借款形式不規範。有的借貸是口頭的約定,沒有任何書面的證據;有的借貸僅有微信、簡訊或者通話記錄,無明確的債權憑證;借款大部分通過現金的形式交付,一旦發生糾紛,難以證實款項是否交付、借貸行為是否完成。
3.借款憑證內容不完善。因為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導致借條內容不是很全面,有的沒有約定利息,有的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沒有明確約定,有的僅僅在借條上約定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以口頭的方式約定,發生糾紛時沒有明確的證據支持。
4.擔保方式約定有疏忽。民間借貸的擔保最常見的有兩種,即保證和抵押。保證擔保中保證人僅簽名,忘記註明是保證人,埋下了隱患。抵押擔保中機動車抵押和房屋抵押占多數,但這兩種抵押卻很少有人進行抵押登記,以致在出現糾紛時,當事人自己的權益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5.不知或片面理解訴訟時效。很多出借人沒有訴訟時效觀念,不及時主張權利,導致債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有的出借人片面理解訴訟時效,認為借條會「過期」,每隔一段時間就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條,並把舊的借條作廢,導致借條上的借款日期跟實際的交付借款日期不一致,而面臨敗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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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現狀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總結民間借貸可能存在的風險,其暴露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借貸主體廣泛。民間借貸既可以發生在熟人之間,也可能發生在陌生人之間;既可以發生在自然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法人之間,還可能發生在自然人與法人之間;有的借貸雙方具有較為親密的關係,如親屬、朋友,同事、同學等;有的互不相識,通過中間人介紹借款。
2.借款形式不規範。有的借貸是口頭的約定,沒有任何書面的證據;有的借貸僅有微信、簡訊或者通話記錄,無明確的債權憑證;借款大部分通過現金的形式交付,一旦發生糾紛,難以證實款項是否交付、借貸行為是否完成。
3.借款憑證內容不完善。因為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導致借條內容不是很全面,有的沒有約定利息,有的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沒有明確約定,有的僅僅在借條上約定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以口頭的方式約定,發生糾紛時沒有明確的證據支持。
4.擔保方式約定有疏忽。民間借貸的擔保最常見的有兩種,即保證和抵押。保證擔保中保證人僅簽名,忘記註明是保證人,埋下了隱患。抵押擔保中機動車抵押和房屋抵押占多數,但這兩種抵押卻很少有人進行抵押登記,以致在出現糾紛時,當事人自己的權益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5.不知或片面理解訴訟時效。很多出借人沒有訴訟時效觀念,不及時主張權利,導致債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有的出借人片面理解訴訟時效,認為借條會「過期」,每隔一段時間就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條,並把舊的借條作廢,導致借條上的借款日期跟實際的交付借款日期不一致,而面臨敗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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