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光明公司的開戶銀行為中國農業銀行某支行(以下簡稱農支行)。光明公司通過有關人士的聯繫,了解到前進公司正準備投資開發一項新產品。光明公司認為產品投放市場後前景將看好,於是決定共同投資開發。農支行收到光明公司的申請後,認為光明公司參與開發,可以引進先進成果,增加光明公司的存款,而且同光明公司關係一向不錯,於是答應了光明公司簽開銀行承兌匯票的申請。1993年1月,光明公司簽開承兌匯票一張,收款單位為前進公司,前進公司的開戶行為中國建設銀行某市分行(簡稱建分行),承兌人為農支行,承兌申請人為光明公司,匯票到期日為1993年7月,票面金額2000萬元。光明公司在此前已與。
農支行簽訂了銀行承兌合同。光明公司將銀行承兌匯票交給了前進公司。然而前進公司收到匯票幾天後,電告光明公司,稱建分行由於指標問題暫時不能辦理匯票貼現,而前進公司急需資金,如果光明公司不能在短期內提供資金的話,前進公司只好同別的企業聯合了。光明公司得知自己投資的願望難以實現,非常焦急,多方奔走,終於得知上海建設銀行營業部可辦理貼現業務,光明公司於是便開出第二張銀行承兌匯票。農支行收到光明公司申請承兌後,提出應收回第一張匯票才能開第二張。光明公司指出時間緊迫,希望農支行支持公司計劃,並保證在近期內收回第一張匯票。農支行同意承兌第二張2000萬元的匯票。這樣農支行開具了兩張2000萬元的匯票。之後,光明公司持第二張匯票向上海建行貼現,並將貼現款轉劃到前進公司在建分行的帳戶中。就在光明公司尋找貼現第二張匯票的同時,前進公司又找到另一家銀行將第一張匯票貼現,並將貼現款存入自己的帳戶。光明公司得知後,要求前進公司退回第一張匯票。而前進公司辯稱已將資金投入到開發新產品上去,並勸說光明公司將第二張匯票作為追加投資。光明公司認為前進公司是非法迫使光明公司投資,雙方為此訴之法院。
案例分析題。
[問題]1.農支行同意承兌第二張匯票是否有效?光明公司開具第二張匯票是否成立。
2.光明公司開具第一張匯票是否有效?它的行為屬於什麼性質?
3.前進公司的行為是否合法。
4.法院應如何認定匯票是否有效?如何處理。
[答案與分析]根據《票據法》第10條的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
第21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並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根據以上規定,簽發匯票必須以合理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禁止簽發無商品交易的匯票。本案中,農支行為了光明公司不屬於商品交易的投資,承兌兩張共4000萬元的銀行匯票,直接違反了《票據法》和銀行結算制度。
光明公司對前進公司進行投資,根本不具備投資性質,既不出資金,又不出設備,不提供技術,不參與經營。而是利用其開戶銀行即農支行承兌的銀行匯票到其它銀行取得貼現款進行投資,投資期為6個月,計劃半。
年後收回投資連本帶利存到農支行用以填補帳戶上的資金空缺,使農支行能為其到期的匯票付款。實質上。
這是一種套取銀行信用的手段。即使是正當的商品交易行為,為同一筆交易開具兩張相同的匯票也是違反法律的。
本案中承兌匯票是有效的。這是根據票據的原因關係與票據關係分離的原理。票據關係獨立於原因關係的分離關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票據作成,交付或背書轉讓等票據行為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就產生有。
效的票據關係,即使票據的原因關係存在缺陷,或被撤銷,票據關係依然有效,原因關係的無效或缺陷,不影響已發行流通的票據的效力;(2)票據債權人行使票據權利時,一般只以持高票據為必要條件,不需證明取。
得票據的原因;(3)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原因關係有缺陷或失效來對抗善意持票人。這是票據作為無因證券特別的產生根源,是為了保證票據流通信用,保障合法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因此,儘管光明公司和農支行開具、承兌匯票中的違法行為,但兩張匯票都是有效的。
前進公司收到雙份貼現的資金,應屬於不當得利。
本案中兩張承兌匯票雖然有效,但是光明公司向前進公司投資的行為是違法的,投資的合同應屬於無效,前進公司所獲資金為不當得利,應予返還。光明公司和農支行違反《票據法》規定和銀行結算制度,但情節尚屬輕微,應給予行政處罰。以上所指的票據有效僅指票據關係與原因關係分離,但本案由於牽連關係在直接當事人之間,債務人可以用原因關係對抗票據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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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支行簽訂了銀行承兌合同。光明公司將銀行承兌匯票交給了前進公司。然而前進公司收到匯票幾天後,電告光明公司,稱建分行由於指標問題暫時不能辦理匯票貼現,而前進公司急需資金,如果光明公司不能在短期內提供資金的話,前進公司只好同別的企業聯合了。光明公司得知自己投資的願望難以實現,非常焦急,多方奔走,終於得知上海建設銀行營業部可辦理貼現業務,光明公司於是便開出第二張銀行承兌匯票。農支行收到光明公司申請承兌後,提出應收回第一張匯票才能開第二張。光明公司指出時間緊迫,希望農支行支持公司計劃,並保證在近期內收回第一張匯票。農支行同意承兌第二張2000萬元的匯票。這樣農支行開具了兩張2000萬元的匯票。之後,光明公司持第二張匯票向上海建行貼現,並將貼現款轉劃到前進公司在建分行的帳戶中。就在光明公司尋找貼現第二張匯票的同時,前進公司又找到另一家銀行將第一張匯票貼現,並將貼現款存入自己的帳戶。光明公司得知後,要求前進公司退回第一張匯票。而前進公司辯稱已將資金投入到開發新產品上去,並勸說光明公司將第二張匯票作為追加投資。光明公司認為前進公司是非法迫使光明公司投資,雙方為此訴之法院。
案例分析題。
[問題]1.農支行同意承兌第二張匯票是否有效?光明公司開具第二張匯票是否成立。
2.光明公司開具第一張匯票是否有效?它的行為屬於什麼性質?
3.前進公司的行為是否合法。
4.法院應如何認定匯票是否有效?如何處理。
[答案與分析]根據《票據法》第10條的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
第21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並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根據以上規定,簽發匯票必須以合理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禁止簽發無商品交易的匯票。本案中,農支行為了光明公司不屬於商品交易的投資,承兌兩張共4000萬元的銀行匯票,直接違反了《票據法》和銀行結算制度。
光明公司對前進公司進行投資,根本不具備投資性質,既不出資金,又不出設備,不提供技術,不參與經營。而是利用其開戶銀行即農支行承兌的銀行匯票到其它銀行取得貼現款進行投資,投資期為6個月,計劃半。
年後收回投資連本帶利存到農支行用以填補帳戶上的資金空缺,使農支行能為其到期的匯票付款。實質上。
這是一種套取銀行信用的手段。即使是正當的商品交易行為,為同一筆交易開具兩張相同的匯票也是違反法律的。
本案中承兌匯票是有效的。這是根據票據的原因關係與票據關係分離的原理。票據關係獨立於原因關係的分離關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票據作成,交付或背書轉讓等票據行為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就產生有。
效的票據關係,即使票據的原因關係存在缺陷,或被撤銷,票據關係依然有效,原因關係的無效或缺陷,不影響已發行流通的票據的效力;(2)票據債權人行使票據權利時,一般只以持高票據為必要條件,不需證明取。
得票據的原因;(3)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原因關係有缺陷或失效來對抗善意持票人。這是票據作為無因證券特別的產生根源,是為了保證票據流通信用,保障合法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因此,儘管光明公司和農支行開具、承兌匯票中的違法行為,但兩張匯票都是有效的。
前進公司收到雙份貼現的資金,應屬於不當得利。
本案中兩張承兌匯票雖然有效,但是光明公司向前進公司投資的行為是違法的,投資的合同應屬於無效,前進公司所獲資金為不當得利,應予返還。光明公司和農支行違反《票據法》規定和銀行結算制度,但情節尚屬輕微,應給予行政處罰。以上所指的票據有效僅指票據關係與原因關係分離,但本案由於牽連關係在直接當事人之間,債務人可以用原因關係對抗票據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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