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男方婚後發現女方患有精神疾病 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2010年2月11日,盧先生與龍女士經人介紹相識,見面兩次後在雙方相互認識了解不深的情況下便於2010年2月17日到藤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龍女士母親才告知盧先生其女兒在廣東打工時受過刺激,需要吃藥維持。2010年6月29日,盧先生髮現龍女士無緣無故一個人在傻笑,便帶其到醫院診治,盧先生此時才知道龍女士婚前就已經患有精神病。後盧先生多次帶龍女士前往治療,龍女士情況一直未好轉。盧先生於2011年10月25日回來探望龍女士後便與其開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間雙方互不聯繫,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雙方曾多次協議離婚,但均未果。雙方無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及債務。原告認為雙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後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為解除痛苦的婚姻關係,特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准許離婚。
法院判決:女方承認曾隱瞞病情 准予雙方離婚。
經查明,盧先生與龍女士是經媒人介紹相識,在相識不到一個星期,互相了解不夠的情況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姻基礎較差。因龍女士婚前患精神分裂症,婚後雖經多次治療但未能治癒,為此,雙方產生矛盾。庭審中龍女士承認其病情未能治癒,可見二人的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准予二人離婚。
律師說法:婚前隱瞞患有精神疾病 對方起訴離婚能得到支持嗎?
本案中,龍女士及其家人隱瞞了其患有精神疾病,盧先生婚後發現後多次帶其住院治療,但龍女士情況未見好轉。《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准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第三條、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在盧先生堅決要求離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雙方離婚。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2010年2月11日,盧先生與龍女士經人介紹相識,見面兩次後在雙方相互認識了解不深的情況下便於2010年2月17日到藤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龍女士母親才告知盧先生其女兒在廣東打工時受過刺激,需要吃藥維持。2010年6月29日,盧先生髮現龍女士無緣無故一個人在傻笑,便帶其到醫院診治,盧先生此時才知道龍女士婚前就已經患有精神病。後盧先生多次帶龍女士前往治療,龍女士情況一直未好轉。盧先生於2011年10月25日回來探望龍女士後便與其開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間雙方互不聯繫,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雙方曾多次協議離婚,但均未果。雙方無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及債務。原告認為雙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後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為解除痛苦的婚姻關係,特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准許離婚。
法院判決:女方承認曾隱瞞病情 准予雙方離婚。
經查明,盧先生與龍女士是經媒人介紹相識,在相識不到一個星期,互相了解不夠的情況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姻基礎較差。因龍女士婚前患精神分裂症,婚後雖經多次治療但未能治癒,為此,雙方產生矛盾。庭審中龍女士承認其病情未能治癒,可見二人的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准予二人離婚。
律師說法:婚前隱瞞患有精神疾病 對方起訴離婚能得到支持嗎?
本案中,龍女士及其家人隱瞞了其患有精神疾病,盧先生婚後發現後多次帶其住院治療,但龍女士情況未見好轉。《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准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第三條、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在盧先生堅決要求離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雙方離婚。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