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錢某家庭生活非常困難,在其妻子生下兩人第三個兒子後,錢某萌生將第三子送養他人的想法。鄰村的王某夫婦因不能生育,在知道錢某的想法後,提出願出5萬塊錢「感謝費」,希望錢某能將第三子送給其撫養。錢某在收了王某夫婦5萬元後將第三子送給王某夫婦撫養。
【分歧】。
對於該案中錢某將親生兒子送養換錢的行為該如何定罪,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錢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錢某送養孩子的原因是家庭窮困,自己無力撫養,並非出賣子女,其收取的5萬元是收養人自願給付的補償,其行為不構成拐賣兒童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錢某的行為應構成拐賣兒童罪。錢某雖然是因家庭困難才欲送養孩子,但其收取5萬元,可以認定錢某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和出賣親生子女的故意,其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兒童,以及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行為。其主要特徵是,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
本案中,錢某把自己的兒子「送」給他人,名義上是送,實際上他收受了他人的5萬元現金。因此錢某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出賣目的。客觀上錢某也收受了他人為得到兒子而付出的5萬元現金。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規定了四種情形可以認定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本案中,錢某收取王某夫婦5萬元「感謝費」後將第三子送給其撫養的行為,足以認定錢某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其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
綜上所述,本案中,錢某雖然是因家庭困難才欲送養第三子,但其在商定5萬元價格後就讓人抱走第三子,可以認定錢某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和出賣親生子女的故意。因此,應當按照拐賣兒童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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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某家庭生活非常困難,在其妻子生下兩人第三個兒子後,錢某萌生將第三子送養他人的想法。鄰村的王某夫婦因不能生育,在知道錢某的想法後,提出願出5萬塊錢「感謝費」,希望錢某能將第三子送給其撫養。錢某在收了王某夫婦5萬元後將第三子送給王某夫婦撫養。
【分歧】。
對於該案中錢某將親生兒子送養換錢的行為該如何定罪,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錢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錢某送養孩子的原因是家庭窮困,自己無力撫養,並非出賣子女,其收取的5萬元是收養人自願給付的補償,其行為不構成拐賣兒童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錢某的行為應構成拐賣兒童罪。錢某雖然是因家庭困難才欲送養孩子,但其收取5萬元,可以認定錢某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和出賣親生子女的故意,其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兒童,以及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行為。其主要特徵是,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
本案中,錢某把自己的兒子「送」給他人,名義上是送,實際上他收受了他人的5萬元現金。因此錢某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出賣目的。客觀上錢某也收受了他人為得到兒子而付出的5萬元現金。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規定了四種情形可以認定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本案中,錢某收取王某夫婦5萬元「感謝費」後將第三子送給其撫養的行為,足以認定錢某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其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
綜上所述,本案中,錢某雖然是因家庭困難才欲送養第三子,但其在商定5萬元價格後就讓人抱走第三子,可以認定錢某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和出賣親生子女的故意。因此,應當按照拐賣兒童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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