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任制是由一名法官對具體案件作出裁判的組織制度,是合議制的對稱。長期以來,理論界對審判組織的研究大多傾向於合議制,對獨任制的關注甚少,但在司法實踐中,基層法院卻在大幅提高獨任制的適用率。因此,研究公正司法問題,對獨任制的適用範圍進行重新審視,是非常必要的。
一、獨任制適用範圍的司法實踐。
(一)捆綁式立法,獨任制無獨立地位。
我國立法基本上形成了「以普通程序為基礎,以簡易程序為例外」的訴訟程序特徵,固化式的立法,使得獨任制喪失了獨立地位,必須依靠簡易程序才可以適用。
(二)爆炸式訴訟,實踐中「形合實獨」。
訴訟爆炸與司法資源不足之間的衝突加劇,大量案件的壓力下,法官人力資源有限,很難確保對參與合議的每一件案件都能夠進行同樣的投入,而其他合議庭成員或陪審員,難以對案件審理髮揮實質性作用,「陪而不審」導致了「形合實獨」的現象,這一現象又導致了部分法官不得不利用「技術操作」延長案件的審理期限。
以科區法院2016年至2019年審結民事案件數量為統計數據,2016年共計審結民事案件7396件,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6461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906件;2017年共計審結民事案件8824件,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7698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1086件;2018年共計審結民事案件9961件,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8362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1522件;2019年共計審結民事案件11466件,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9704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1685件。由此可見,在實踐中獨任制的擴大適用已經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
以區內東西部部分地區基層法院近三年一審民商事案件審理數據為例,呼和浩特新城區人民法院2017年至2019年民事總收案數為25619件,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20157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5462件;包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法院2017年至2019年民事總收案數為21194件,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16254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4940件;赤峰市松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至2019年民事總收案數為33910件,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25685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8225件;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民法院2017年至2019年民事總收案數為12003件,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10759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1244件。
通過以上數據分析可以看出,各基層院在審理一審民商事案件中適用普通程序的比例仍然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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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獨任制適用範圍的司法實踐。
(一)捆綁式立法,獨任制無獨立地位。
我國立法基本上形成了「以普通程序為基礎,以簡易程序為例外」的訴訟程序特徵,固化式的立法,使得獨任制喪失了獨立地位,必須依靠簡易程序才可以適用。
(二)爆炸式訴訟,實踐中「形合實獨」。
訴訟爆炸與司法資源不足之間的衝突加劇,大量案件的壓力下,法官人力資源有限,很難確保對參與合議的每一件案件都能夠進行同樣的投入,而其他合議庭成員或陪審員,難以對案件審理髮揮實質性作用,「陪而不審」導致了「形合實獨」的現象,這一現象又導致了部分法官不得不利用「技術操作」延長案件的審理期限。
以科區法院2016年至2019年審結民事案件數量為統計數據,2016年共計審結民事案件7396件,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6461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906件;2017年共計審結民事案件8824件,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7698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1086件;2018年共計審結民事案件9961件,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8362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1522件;2019年共計審結民事案件11466件,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9704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1685件。由此可見,在實踐中獨任制的擴大適用已經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
以區內東西部部分地區基層法院近三年一審民商事案件審理數據為例,呼和浩特新城區人民法院2017年至2019年民事總收案數為25619件,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20157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5462件;包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法院2017年至2019年民事總收案數為21194件,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16254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4940件;赤峰市松山區人民法院2017年至2019年民事總收案數為33910件,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25685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8225件;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民法院2017年至2019年民事總收案數為12003件,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10759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1244件。
通過以上數據分析可以看出,各基層院在審理一審民商事案件中適用普通程序的比例仍然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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