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與訴訟相比,調解在成本、靈活性、自主性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但調解啟動難是全世界法院都面臨的問題。為了推廣調解的使用,充分發揮調解的優勢,美國紐約州準備今年全面推行「推定adr」機制(英文原文為「presumptive adr」,意思是推定所有糾紛適合adr,將adr作為訴訟程序的第一步)。這種做法改變了美國「多門法院」過去的個案甄選模式,即通過法院組織的甄選會議,為案件選定合適的糾紛解決程序,在adr啟動上更具強制性,也更有效率。本文來源於美國紐約法院2019年5月14日發布的報道。
作為首席法官卓越計劃的一部分,紐約正推行一項變革性舉措,旨在提高民事司法制度的水平和質量。首席法官珍妮特·狄夫洛(janet difiore)和首席行政法官勞倫斯·馬克斯(lawrence k.marks)於2019年5月14日宣布了一項法院系統的新舉措:除適當的例外情形,將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轉介至調解或其他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adr)作為法院訴訟程序的第一步。該種模式借鑑了之前紐約州和其他地區的adr成功經驗。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這些地區的法院通常都在訴訟前期將案件轉介給調解程序和其他的adr
對於各種民事案件,無論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離婚糾紛還是房地產糾紛、商事糾紛,在開始訴訟時,都可以採用包含各種解決方式的adr,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法院附設調解。
在法院附設調解程序中,中立第三方致力於促進當事人協商並幫助當事人縮小分歧,以期和解。adr尤其是調解,有助於當事人理解彼此的立場和關切,並考慮通過除傳統訴訟外的方案來解決爭議,這樣的做法通常會帶來令當事人更加滿意的結果。
受首席法官狄夫洛的委派,adr諮詢委員會在去年提出了針對adr的相關建議。為落實這些建議,紐約法院以現有adr項目的成功經驗為基礎,於今日宣布全面實施「推定adr」機制。法院在其adr辦公室的支持下,與州內的各審判法庭、法學院和非營利社區糾紛解決中心開展合作,為當事人提供免費或優惠的adr服務,同時還承擔著維護adr從業人員名冊等其他職責。
近年來,法院的adr項目不斷發展壯大,每年數以千計的紐約市民從這些服務中受益,但法院附設調解仍然未得到充分利用。當前,大多調解轉介依賴於當事人的選擇或個別法官的決定。實施「推定adr」機制,擴大adr的範圍,使其儘可能涵蓋各類民事案件,將降低當事人和司法部門的成本,改善案件處理結果,減少案件延誤。
為了在法院系統內完成這項任務,副首席行政法官喬治·西爾弗(george silver)、麥可·科科馬(michael coccoma)及其員工將聯合州內的adr協調員,與行政法官和審判法官緊密合作,徵詢當地律師協會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意見,擴大各自轄區內法院附設adr項目的數量和範圍。法院將發布統一規則,為引進和擴充法院附設調解項目,特別是對確定類型的民事糾紛早期自動轉介至調解進行規範提供準則。
行政法官將根據當地的條件和情況制定方案。該方案將充分利用現有的各種資源,包括法院名冊上的志願調解員和中立第三方、法官、非司法工作人員、司法聽證官和社區爭端解決中心。
紐約在9月起開展該項工作,全州各地都將出台和形成實施方案、指南和最佳做法,以支持項目的進行。此外,法院會全面收集數據以評估法院附設adr項目的進展,並不斷完善其運行機制。
首席法官狄夫洛說:「讓全州的民事法院普遍提供adr服務,儘可能使adr服務在案件處理的早期得以運用,是邁向更有效、可負擔和有意義的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步驟。我讚賞由約翰·基爾南(john kiernan)領導的adr諮詢委員會,他的專業和深思熟慮的研究,為我們大規地推進奠定了基礎,我們要努力讓adr成為法院文化的重要部分。」。
首席行政法官馬克斯說:「法院附設adr具有成功的經驗,在當事人和律師中具有很高的調解率和滿意度。我們渴望繼續前進,將adr納入常規,為民眾提供除傳統訴訟外更廣泛的選擇,為簡化案件管理程序不懈努力,更好地滿足紐約人民的司法需求。」。
德普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科爾南說:「這項舉措能充分證明法院將糾紛自動轉介至早期調解,會讓大多數糾紛得到儘快解決,或者顯著縮小分歧,為將來的解決奠定基礎。擴大早期調解適用範圍,符合首席法官卓越計劃的核心目標,可以取得高效率低成本的效果,促進當事人參與糾紛解決,促進公平正義的實現。」。
附:adr諮詢委員會的中期建議。
1.為發展和支持法院附設adr(尤其是法院附設調解),大力加強基層組織的建設。
a.擴大全州adr協調員辦事處的有效性和覆蓋範圍。指導每個轄區的行政法官在當地任命專門的協調員,必要時,任命專門的法院人員管理當地的adr項目並對該職位提供資金支持。如有必要,授權每個轄區行政法官在各個縣和法庭任命更多的協調員。
b.組建一支州adr司法領導團隊,該團隊受首席行政法官監督,職責是促進協調工作,交流信息和經驗,擴大法院附設adr項目。
c.與州adr司法領導團隊和adr協調員辦事處磋商後,各轄區內的地區行政法官和adr協調員制定並提交擴展法院附設調解項目的實施計劃(包括研究現有項目,推陳出新,跟進落實)。
d.加大adr協調員辦事處的人員配置,使它能夠發揮所需的協調、支持、培訓和溝通功能。隨著項目的擴展,法官、司法行政人員、法院人員、律師、當事人、調解員、公眾對於法院附設調解項目的培訓和教育將有更大的需求。
2.頒布全州統一的法院規則。
a.發布統一規則,為引進和擴展法院附設調解項目,特別是對確定類型的民事糾紛早期自動轉介至調解進行規範提供準則。
b.提供本地規則的模板,允許選擇符合統一規則的特定調解項目,整理並提供現行項目中已採用的本地規則、方案、指南和最佳做法的資料,為實施新項目提供支持。
3.加強法院與社區糾紛解決中心(cdrc)的聯繫,加大對cdrc的資金投入,這是擴大現有法院附設項目的重要環節。
利用現有的法院附設的、覆蓋全州範圍的高質量調解服務網絡,增加案件轉介,培訓新的調解員。
4.逐步支持、鼓勵和宣傳法院附設調解。
a.利用adr諮詢委員會、adr協調員辦事處、全州司法領導團隊和各轄區的adr協調員,宣傳並鼓勵當事人有效使用法院附設調解項目解決糾紛。
b.頒布規則,要求律師熟悉調解和其他程序,與客戶討論調解和其他可能的替代傳統訴訟的解決方式,與對方律師就選擇adr進行善意的討論。
c.完善有關獲取法院附設調解或其他替代傳統訴訟的糾紛解決方式的網站、法院的公告和其他宣傳渠道。
d.加強法院人員在管理法院附設調解項目和從事調解工作方面的培訓與交流。
e.加強對私人調解員的培訓、交流、聘用,促進建立高質量的法院認可的調解員名冊,要求至少提供部分免費調解服務。
f.修改繼續教育規則,規定為那些擔任法院任命的調解員的律師或者免費提供adr服務的律師增加法律援助學分。
g.加強與法律界和法學院學生關於早期調解和其他形式adr的交流。
5.建立有效的監測和評價機制。
a.建立機制,對現有項目的成績或不足進行分析,找出可複製或可傳播的最佳候選方案。
b.全州的技術機構、法院研究部門與adr協調員辦事處合作,共同開發數據收集和分析工具,按照轄區和項目,追蹤並分析轉介至調解、選擇退出調解、實際調解、調解成功、其他與調解有關的結果以及訴訟各方的滿意度等指標。
c.建立對法院人員和法院認可的調解員的調解服務質量進行評估、監測和保障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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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首席法官卓越計劃的一部分,紐約正推行一項變革性舉措,旨在提高民事司法制度的水平和質量。首席法官珍妮特·狄夫洛(janet difiore)和首席行政法官勞倫斯·馬克斯(lawrence k.marks)於2019年5月14日宣布了一項法院系統的新舉措:除適當的例外情形,將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轉介至調解或其他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adr)作為法院訴訟程序的第一步。該種模式借鑑了之前紐約州和其他地區的adr成功經驗。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這些地區的法院通常都在訴訟前期將案件轉介給調解程序和其他的adr
對於各種民事案件,無論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離婚糾紛還是房地產糾紛、商事糾紛,在開始訴訟時,都可以採用包含各種解決方式的adr,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法院附設調解。
在法院附設調解程序中,中立第三方致力於促進當事人協商並幫助當事人縮小分歧,以期和解。adr尤其是調解,有助於當事人理解彼此的立場和關切,並考慮通過除傳統訴訟外的方案來解決爭議,這樣的做法通常會帶來令當事人更加滿意的結果。
受首席法官狄夫洛的委派,adr諮詢委員會在去年提出了針對adr的相關建議。為落實這些建議,紐約法院以現有adr項目的成功經驗為基礎,於今日宣布全面實施「推定adr」機制。法院在其adr辦公室的支持下,與州內的各審判法庭、法學院和非營利社區糾紛解決中心開展合作,為當事人提供免費或優惠的adr服務,同時還承擔著維護adr從業人員名冊等其他職責。
近年來,法院的adr項目不斷發展壯大,每年數以千計的紐約市民從這些服務中受益,但法院附設調解仍然未得到充分利用。當前,大多調解轉介依賴於當事人的選擇或個別法官的決定。實施「推定adr」機制,擴大adr的範圍,使其儘可能涵蓋各類民事案件,將降低當事人和司法部門的成本,改善案件處理結果,減少案件延誤。
為了在法院系統內完成這項任務,副首席行政法官喬治·西爾弗(george silver)、麥可·科科馬(michael coccoma)及其員工將聯合州內的adr協調員,與行政法官和審判法官緊密合作,徵詢當地律師協會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意見,擴大各自轄區內法院附設adr項目的數量和範圍。法院將發布統一規則,為引進和擴充法院附設調解項目,特別是對確定類型的民事糾紛早期自動轉介至調解進行規範提供準則。
行政法官將根據當地的條件和情況制定方案。該方案將充分利用現有的各種資源,包括法院名冊上的志願調解員和中立第三方、法官、非司法工作人員、司法聽證官和社區爭端解決中心。
紐約在9月起開展該項工作,全州各地都將出台和形成實施方案、指南和最佳做法,以支持項目的進行。此外,法院會全面收集數據以評估法院附設adr項目的進展,並不斷完善其運行機制。
首席法官狄夫洛說:「讓全州的民事法院普遍提供adr服務,儘可能使adr服務在案件處理的早期得以運用,是邁向更有效、可負擔和有意義的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步驟。我讚賞由約翰·基爾南(john kiernan)領導的adr諮詢委員會,他的專業和深思熟慮的研究,為我們大規地推進奠定了基礎,我們要努力讓adr成為法院文化的重要部分。」。
首席行政法官馬克斯說:「法院附設adr具有成功的經驗,在當事人和律師中具有很高的調解率和滿意度。我們渴望繼續前進,將adr納入常規,為民眾提供除傳統訴訟外更廣泛的選擇,為簡化案件管理程序不懈努力,更好地滿足紐約人民的司法需求。」。
德普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科爾南說:「這項舉措能充分證明法院將糾紛自動轉介至早期調解,會讓大多數糾紛得到儘快解決,或者顯著縮小分歧,為將來的解決奠定基礎。擴大早期調解適用範圍,符合首席法官卓越計劃的核心目標,可以取得高效率低成本的效果,促進當事人參與糾紛解決,促進公平正義的實現。」。
附:adr諮詢委員會的中期建議。
1.為發展和支持法院附設adr(尤其是法院附設調解),大力加強基層組織的建設。
a.擴大全州adr協調員辦事處的有效性和覆蓋範圍。指導每個轄區的行政法官在當地任命專門的協調員,必要時,任命專門的法院人員管理當地的adr項目並對該職位提供資金支持。如有必要,授權每個轄區行政法官在各個縣和法庭任命更多的協調員。
b.組建一支州adr司法領導團隊,該團隊受首席行政法官監督,職責是促進協調工作,交流信息和經驗,擴大法院附設adr項目。
c.與州adr司法領導團隊和adr協調員辦事處磋商後,各轄區內的地區行政法官和adr協調員制定並提交擴展法院附設調解項目的實施計劃(包括研究現有項目,推陳出新,跟進落實)。
d.加大adr協調員辦事處的人員配置,使它能夠發揮所需的協調、支持、培訓和溝通功能。隨著項目的擴展,法官、司法行政人員、法院人員、律師、當事人、調解員、公眾對於法院附設調解項目的培訓和教育將有更大的需求。
2.頒布全州統一的法院規則。
a.發布統一規則,為引進和擴展法院附設調解項目,特別是對確定類型的民事糾紛早期自動轉介至調解進行規範提供準則。
b.提供本地規則的模板,允許選擇符合統一規則的特定調解項目,整理並提供現行項目中已採用的本地規則、方案、指南和最佳做法的資料,為實施新項目提供支持。
3.加強法院與社區糾紛解決中心(cdrc)的聯繫,加大對cdrc的資金投入,這是擴大現有法院附設項目的重要環節。
利用現有的法院附設的、覆蓋全州範圍的高質量調解服務網絡,增加案件轉介,培訓新的調解員。
4.逐步支持、鼓勵和宣傳法院附設調解。
a.利用adr諮詢委員會、adr協調員辦事處、全州司法領導團隊和各轄區的adr協調員,宣傳並鼓勵當事人有效使用法院附設調解項目解決糾紛。
b.頒布規則,要求律師熟悉調解和其他程序,與客戶討論調解和其他可能的替代傳統訴訟的解決方式,與對方律師就選擇adr進行善意的討論。
c.完善有關獲取法院附設調解或其他替代傳統訴訟的糾紛解決方式的網站、法院的公告和其他宣傳渠道。
d.加強法院人員在管理法院附設調解項目和從事調解工作方面的培訓與交流。
e.加強對私人調解員的培訓、交流、聘用,促進建立高質量的法院認可的調解員名冊,要求至少提供部分免費調解服務。
f.修改繼續教育規則,規定為那些擔任法院任命的調解員的律師或者免費提供adr服務的律師增加法律援助學分。
g.加強與法律界和法學院學生關於早期調解和其他形式adr的交流。
5.建立有效的監測和評價機制。
a.建立機制,對現有項目的成績或不足進行分析,找出可複製或可傳播的最佳候選方案。
b.全州的技術機構、法院研究部門與adr協調員辦事處合作,共同開發數據收集和分析工具,按照轄區和項目,追蹤並分析轉介至調解、選擇退出調解、實際調解、調解成功、其他與調解有關的結果以及訴訟各方的滿意度等指標。
c.建立對法院人員和法院認可的調解員的調解服務質量進行評估、監測和保障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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