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未能在有效期內換領新的駕駛證的,發生交通事故的,能否要求保險公司賠付?請看本文案例。
案情簡介:持超過有效期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繆某為小型轎車按新車購置價向安盛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綜合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3年9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止。2014年8月10日,繆某駕駛上述保險標的車輛與另一轎車相撞,繆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繆某在定損維修後要求安盛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遭到安盛保險公司拒絕。為維護繆某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安盛保險公司向繆某支付保險金6350元。安盛保險公司辯稱,發生交通事故時,繆某的駕駛證已於2014年3月20日到期,2014年8月14日,繆某換領了新駕駛證,安盛保險公司依據車輛損失綜合險的保險條款第8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不負賠償責任,現安盛保險公司僅同意賠付繆某交強險2000元。
法院判決:利息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原告所有的小型轎車在保險期間內與其他轎車發生追尾,發生保險事故,造成兩車損失,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支付保險金的義務。被告關於原告持過期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告不負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判決如下:
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給付保險金635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律師說法:持超過有效期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未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支付保險金的義務。被告關於原告持過期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告不負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因按照我國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相關規定,在駕駛證有效期屆滿1年內,駕駛人仍可換領到駕駛證,駕駛人已取得的駕駛證並未註銷,一般情況下,駕駛證有效期內不應認定為無駕駛證情形,故被告的抗辯意見,因依據不足,不應當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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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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