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百姓菜場由上海農貿市場管理公司開發管理,賈老闆在該市場租賃攤位經營肉類買賣。李老太去百姓菜場買菜,經過賣肉攤位前,腳底踩到肉塊摔了一跤,至醫院診斷治療。後經鑑定機構鑑定,李老太因摔倒至右肱骨外科頸骨折伴大結節撕脫性骨折,經行手術等治療,現右肩關節活動受限,評定十級傷殘。幾方關於賠償事項協商無果,李老太訴至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青浦法院」)。
被告賈老闆辯稱,不同意原告李老太訴請。李老太是在公共場所摔倒,距離其攤位有距離,且摔倒時本人不在場,被告黃某幫其照看攤位。
被告上海農場市場管理公司辯稱,菜市場地面情況與其他地方不同,原告李老太具有多年生活經驗應當清楚,其在行走時應當注意路面情況。但李老太在行走時環顧市場,並未看腳下的路,應當對自己的摔倒負主要責任。其對市場已經盡到管理義務,事髮菜場的地磚是防滑地磚,在過道上也都放置了警示標誌,還有保潔人員會及時清掃地面,事發當天天氣良好,市場整潔,地面無積水。監控錄像顯示李老太踩到的物品是從黃某腳底掉出的,黃某是主要的侵權責任人,即便其應承擔賠償責任,也應是補充賠償責任。
被告黃某辯稱,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菜市場是公共場所,地面髒且濕滑,即便踩到東西也無法知曉。李老太進入菜市場後就摔倒了,摔倒的位置距離攤位有一段距離,是李老太自己走路沒注意才摔倒的,其並非侵權人。
日前,上海青浦法院審結了這起身體權糾紛案。
【以案說法】
上海青浦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導致原告李老太摔倒的肉塊是從被告黃某左腳腳底帶出,而且該肉塊也曾致黃某左腳打滑,但其並未加以注意也未採取任何措施清除,導致李老太踩到該肉塊後摔倒受傷,黃某對李老太的損害後果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上海農貿市場管理公司作為事髮菜市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盡到相應的監管職責。其與攤主簽訂有書面合同,明確約定不允許商戶跨攤位經營,不允許攤主在攤位前的窗台進行操作。但從監控錄像中可見,被告黃某等人在窗台上進行操作並頻繁在攤位和窗台之間走動,期間未有市場工作人員加以制止,因此上海農貿市場管理公司未盡到相應的管理職責,應對李老太損失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被告賈老闆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原告要求賈老闆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原告李老太作為成年人對自身安全負有注意義務,菜市場有其不同於一般公共經營場所的特殊性,除人員流動性較大外,亦容易產生異物殘留的情況,故李老太在市場內購物理應更為謹慎注意,但事發時其卻未注意腳下情況而摔倒,為此李老太自身應負相應的責任。
上海青浦法院根據原、被告過錯情況酌定,對於原告李老太的人身傷害損失,被告黃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被告農貿市場管理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本案二審裁判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前。)。
【法辭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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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菜場由上海農貿市場管理公司開發管理,賈老闆在該市場租賃攤位經營肉類買賣。李老太去百姓菜場買菜,經過賣肉攤位前,腳底踩到肉塊摔了一跤,至醫院診斷治療。後經鑑定機構鑑定,李老太因摔倒至右肱骨外科頸骨折伴大結節撕脫性骨折,經行手術等治療,現右肩關節活動受限,評定十級傷殘。幾方關於賠償事項協商無果,李老太訴至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青浦法院」)。
被告賈老闆辯稱,不同意原告李老太訴請。李老太是在公共場所摔倒,距離其攤位有距離,且摔倒時本人不在場,被告黃某幫其照看攤位。
被告上海農場市場管理公司辯稱,菜市場地面情況與其他地方不同,原告李老太具有多年生活經驗應當清楚,其在行走時應當注意路面情況。但李老太在行走時環顧市場,並未看腳下的路,應當對自己的摔倒負主要責任。其對市場已經盡到管理義務,事髮菜場的地磚是防滑地磚,在過道上也都放置了警示標誌,還有保潔人員會及時清掃地面,事發當天天氣良好,市場整潔,地面無積水。監控錄像顯示李老太踩到的物品是從黃某腳底掉出的,黃某是主要的侵權責任人,即便其應承擔賠償責任,也應是補充賠償責任。
被告黃某辯稱,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菜市場是公共場所,地面髒且濕滑,即便踩到東西也無法知曉。李老太進入菜市場後就摔倒了,摔倒的位置距離攤位有一段距離,是李老太自己走路沒注意才摔倒的,其並非侵權人。
日前,上海青浦法院審結了這起身體權糾紛案。
【以案說法】
上海青浦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導致原告李老太摔倒的肉塊是從被告黃某左腳腳底帶出,而且該肉塊也曾致黃某左腳打滑,但其並未加以注意也未採取任何措施清除,導致李老太踩到該肉塊後摔倒受傷,黃某對李老太的損害後果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上海農貿市場管理公司作為事髮菜市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盡到相應的監管職責。其與攤主簽訂有書面合同,明確約定不允許商戶跨攤位經營,不允許攤主在攤位前的窗台進行操作。但從監控錄像中可見,被告黃某等人在窗台上進行操作並頻繁在攤位和窗台之間走動,期間未有市場工作人員加以制止,因此上海農貿市場管理公司未盡到相應的管理職責,應對李老太損失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被告賈老闆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原告要求賈老闆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原告李老太作為成年人對自身安全負有注意義務,菜市場有其不同於一般公共經營場所的特殊性,除人員流動性較大外,亦容易產生異物殘留的情況,故李老太在市場內購物理應更為謹慎注意,但事發時其卻未注意腳下情況而摔倒,為此李老太自身應負相應的責任。
上海青浦法院根據原、被告過錯情況酌定,對於原告李老太的人身傷害損失,被告黃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被告農貿市場管理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本案二審裁判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前。)。
【法辭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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