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外賣吃出異物能否向網絡平台索賠。
王媛媛 周宇蕾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4月9日。
基本案情。
李先生通過某外賣平台購買價值500元的外賣食品,在用餐過程中發現食物中有頭髮,遂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起訴外賣平台。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李先生的全部訴請。
原告李先生訴稱,其通過外賣平台從某小吃店購買價值500元的外賣食品。外賣送到後,其在用餐過程中發現食物中有頭髮,遂將外賣平台訴至法院,要求退還餐費500元,支付十倍賠償5000元,並賠償其維權的合理支出。
被告外賣平台辯稱,其僅是為商戶和消費者提供點餐訂購外賣服務的網絡平台,與李先生之間並無買賣合同關係;其已經提供涉案訂單中外賣餐食商家的實名信息,李先生也已知曉上述信息。同時,小吃店進駐外賣平台前,外賣平台已對小吃店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餐飲業經營資質材料等進行了嚴格審查,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所以平台不應向消費者承擔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
本案中,該外賣平台在涉案商家入駐平台前,已對該商家的經營資質等盡到了合理必要的審查義務,且其可以披露涉案食品銷售者的真實身份,故李先生要求該外賣平台退還餐費,支付十倍賠償,並賠償維權合理支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最終,判決駁回李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異議,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隨著網絡經濟的快速發展,網絡訂餐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消費者只需要動動手指就可以選擇自己想吃的食物,不僅方便、快捷,而且種類豐富。但若在外賣送到之後,消費者在用餐過程中發現異物時,應如何正確維權?維權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01。
應該起訴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和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未對平台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如果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首先應當與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協商解決;其次,如果消費者不掌握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實名信息,有權要求網絡交易平台進行披露;最後,如果網絡交易平台能夠提供商家準確信息的,消費者應向商家主張權利;如果網絡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商家信息的,消費者才可要求網絡交易平台賠償。
02。
怎麼固定證據,應該賠多少?
消費者在選擇網絡訂餐的同時,一定要保存好相關憑證,如網絡訂單憑證、支付憑證等。當在外賣食品中發現異物時,應當注意保存好發現異物過程的相關證據,如錄製發現異物過程的視頻、對異物食品拍照、有條件的情況下保存證據原物。在通過協商未能解決問題的情況下,還可保留與商家的聊天記錄、投訴記錄等予以佐證。此外,如有證據證明外賣原包裝在配送過程中破損,外賣員自行更換餐盒導致食品出現異物,消費者也可據此向外賣員所在公司追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外賣中出現異物,應屬於該規定中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此時消費者就可以請求支付價款的十倍或者一千元的損害賠償。
(本文章摘抄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本人進行刪除。)。
王媛媛 周宇蕾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4月9日。
基本案情。
李先生通過某外賣平台購買價值500元的外賣食品,在用餐過程中發現食物中有頭髮,遂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起訴外賣平台。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李先生的全部訴請。
原告李先生訴稱,其通過外賣平台從某小吃店購買價值500元的外賣食品。外賣送到後,其在用餐過程中發現食物中有頭髮,遂將外賣平台訴至法院,要求退還餐費500元,支付十倍賠償5000元,並賠償其維權的合理支出。
被告外賣平台辯稱,其僅是為商戶和消費者提供點餐訂購外賣服務的網絡平台,與李先生之間並無買賣合同關係;其已經提供涉案訂單中外賣餐食商家的實名信息,李先生也已知曉上述信息。同時,小吃店進駐外賣平台前,外賣平台已對小吃店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餐飲業經營資質材料等進行了嚴格審查,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所以平台不應向消費者承擔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
本案中,該外賣平台在涉案商家入駐平台前,已對該商家的經營資質等盡到了合理必要的審查義務,且其可以披露涉案食品銷售者的真實身份,故李先生要求該外賣平台退還餐費,支付十倍賠償,並賠償維權合理支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最終,判決駁回李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異議,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隨著網絡經濟的快速發展,網絡訂餐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消費者只需要動動手指就可以選擇自己想吃的食物,不僅方便、快捷,而且種類豐富。但若在外賣送到之後,消費者在用餐過程中發現異物時,應如何正確維權?維權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01。
應該起訴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和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未對平台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如果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首先應當與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協商解決;其次,如果消費者不掌握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實名信息,有權要求網絡交易平台進行披露;最後,如果網絡交易平台能夠提供商家準確信息的,消費者應向商家主張權利;如果網絡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商家信息的,消費者才可要求網絡交易平台賠償。
02。
怎麼固定證據,應該賠多少?
消費者在選擇網絡訂餐的同時,一定要保存好相關憑證,如網絡訂單憑證、支付憑證等。當在外賣食品中發現異物時,應當注意保存好發現異物過程的相關證據,如錄製發現異物過程的視頻、對異物食品拍照、有條件的情況下保存證據原物。在通過協商未能解決問題的情況下,還可保留與商家的聊天記錄、投訴記錄等予以佐證。此外,如有證據證明外賣原包裝在配送過程中破損,外賣員自行更換餐盒導致食品出現異物,消費者也可據此向外賣員所在公司追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外賣中出現異物,應屬於該規定中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此時消費者就可以請求支付價款的十倍或者一千元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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