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賠償處理標準、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條件。
凡身體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遊者和隨團提供服務的旅行社雇員,均可以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一、意外保障。
(一)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突發急性病身故或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按以下規定給付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突發急性病身故或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2、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致殘疾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日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時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多項身體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對應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保險人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致燒傷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該項燒傷所對應的比例給付燒傷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多項燒傷時,保險人給付對應各項燒傷保險金之和。
4、本保險意外殘疾及燒傷保險金給付互不沖減。
(二)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的給付上述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上述各項保險責任終止。
(三)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突發急性病身故或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照本合同所附的《賠償處理標準》,在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5%的限額內對其實際支出的身故處理費用予以補償。
二、醫療保障。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突發急性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在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發生的,符合本保險單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直接用於治療的合理且必要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所附的《賠償處理標準》,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內予以補償。
2、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而住院醫療,至保險期滿治療仍未結束的,保險人繼續承擔醫療保險金給付責任,最長可至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日止。對突發急性病搶救醫療費用保險人承擔醫療保險金給付責任最長至搶救開始之日起2周止。
(二)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的醫療保險金給付責任以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三、醫療補充保障。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突發急性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在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因治療而發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交通費、誤工費,近親屬探望交通費、食宿費,隨行未成年人或長者的送返費用,旅行社人員和醫護人員前往處理的交通、食宿費用,行程延遲需支出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所附的《賠償處理標準》,在意外傷害醫療補充保險金額內予以補償。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賠償處理標準、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條件。
凡身體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遊者和隨團提供服務的旅行社雇員,均可以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一、意外保障。
(一)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突發急性病身故或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按以下規定給付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突發急性病身故或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2、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致殘疾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日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時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多項身體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對應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保險人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致燒傷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該項燒傷所對應的比例給付燒傷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多項燒傷時,保險人給付對應各項燒傷保險金之和。
4、本保險意外殘疾及燒傷保險金給付互不沖減。
(二)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的給付上述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上述各項保險責任終止。
(三)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突發急性病身故或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照本合同所附的《賠償處理標準》,在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5%的限額內對其實際支出的身故處理費用予以補償。
二、醫療保障。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突發急性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在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發生的,符合本保險單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直接用於治療的合理且必要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所附的《賠償處理標準》,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內予以補償。
2、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而住院醫療,至保險期滿治療仍未結束的,保險人繼續承擔醫療保險金給付責任,最長可至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日止。對突發急性病搶救醫療費用保險人承擔醫療保險金給付責任最長至搶救開始之日起2周止。
(二)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的醫療保險金給付責任以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三、醫療補充保障。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突發急性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在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因治療而發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交通費、誤工費,近親屬探望交通費、食宿費,隨行未成年人或長者的送返費用,旅行社人員和醫護人員前往處理的交通、食宿費用,行程延遲需支出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所附的《賠償處理標準》,在意外傷害醫療補充保險金額內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