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相互繼承需注意哪些問題。
「夫妻的繼承權因結婚而發生,因離婚而消滅。即使當配偶一方死亡時,雙方正處於長期分居狀態或者處於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生存配偶方仍對死者遺產享有繼承權。」。
二、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範圍。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財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另外,經法院確認屬於事實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我國法律還規定,於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雙方不願意接觸關係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仍可作為生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仍可作為親生子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的,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夫妻之間在相互繼承對方的遺產時,以為夫妻共同財產會與個人財產混淆,因而此時有必要先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分割,在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死者一方的財產,其合法配偶還是享有繼承權的。也就是說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部分另一方也是能夠依法繼承,並且繼承財產的一方還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三、 夫妻先後死亡繼承遺產的方式。
1、《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就是說,夫妻一方死亡的,並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從家庭財產中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加上死亡一方的個人財產,即為死亡一方的遺產。
2、死亡一方的遺產,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由配偶與其他法定繼承人一起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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