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萬海昌、邢智賓兩人合資開辦了一家網絡技術服務公司,向工商局辦理了註冊登記。其中萬海昌出資6萬元,邢智賓向朋友齊明禮借款4萬元,作為自己的出資。1998年1月,只剩下1萬元存款,而負債確高達6萬元,其中向個體戶蔡錦肅借款4萬地,向某電腦公司購買電腦欠貨款2萬元。網絡公司因此宣告破產,網絡公司破產後,齊明禮、蔡錦肅和電腦公司都找到萬海昌、邢智賓兩人,要求他們清償欠款,萬海昌、邢智賓提出其所開辦的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只能以賬面所剩的1萬元資金在三者之間按2:2:1的比例清償,齊明禮等人不同意,便向人民法院起訴。
問:法院對此案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1、齊明禮的借款4萬應由邢智賓個人承擔全部的債務。因為齊明禮是將錢借邢智賓個人的,他們之間產生了一個具有民間借款性質的借貸合同。又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即用於出資的4萬元錢是由邢智賓向齊明禮借的而非由成立後的公司向齊明禮借的,所以邢智賓應當將此4萬元的全部歸還於齊明禮,故此成立後的公司與此4萬元的債務沒有任何的關係。
2、向個體戶蔡錦肅借的4萬元與欠某電腦公司的2萬元錢由成立後的網絡公司承擔全部債務。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向個體戶蔡錦肅借的4萬元是網絡公司與蔡錦肅達成的借款合同,所以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網絡公司和蔡錦肅,故蔡錦肅是網絡公司的債權人,網絡公司應當償還4萬元給蔡錦肅;欠某電腦公司的2萬元錢是因網絡公司與某電腦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所以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網絡公司與某電腦公司,因網絡公司沒有付錢故某電腦公司是網絡公司的債權人。
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向有限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向債權人承擔全部的債務。目前有網絡公司的帳面餘額為1萬元,故就以該一萬元向網絡公司的債務人承擔全部的債務。兩股東不承擔蔡錦肅和某電腦公司的債務。其分配比例應為蔡錦肅所得為一萬元的75%,某電腦公司所得應為一萬元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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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齊明禮的借款4萬應由邢智賓個人承擔全部的債務。因為齊明禮是將錢借邢智賓個人的,他們之間產生了一個具有民間借款性質的借貸合同。又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即用於出資的4萬元錢是由邢智賓向齊明禮借的而非由成立後的公司向齊明禮借的,所以邢智賓應當將此4萬元的全部歸還於齊明禮,故此成立後的公司與此4萬元的債務沒有任何的關係。
2、向個體戶蔡錦肅借的4萬元與欠某電腦公司的2萬元錢由成立後的網絡公司承擔全部債務。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向個體戶蔡錦肅借的4萬元是網絡公司與蔡錦肅達成的借款合同,所以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網絡公司和蔡錦肅,故蔡錦肅是網絡公司的債權人,網絡公司應當償還4萬元給蔡錦肅;欠某電腦公司的2萬元錢是因網絡公司與某電腦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所以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網絡公司與某電腦公司,因網絡公司沒有付錢故某電腦公司是網絡公司的債權人。
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向有限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向債權人承擔全部的債務。目前有網絡公司的帳面餘額為1萬元,故就以該一萬元向網絡公司的債務人承擔全部的債務。兩股東不承擔蔡錦肅和某電腦公司的債務。其分配比例應為蔡錦肅所得為一萬元的75%,某電腦公司所得應為一萬元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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