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南極的法律地位。
18.1959年簽訂、並於961年生效的《南極條約》對南極的法律地位做了規定,其主要內容有:1、和平利用南極南極應永遠專為和平的而使用,不應成為國際紛爭的場所和對象,在南極地區禁止採取一切具有軍事性質的措施;2、任何國家都有在南極進行科學考察的自由並為此目的開展國際合作;3、凍結各國對南極的領土要求;4、維持南極的公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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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59年簽訂、並於961年生效的《南極條約》對南極的法律地位做了規定,其主要內容有:1、和平利用南極南極應永遠專為和平的而使用,不應成為國際紛爭的場所和對象,在南極地區禁止採取一切具有軍事性質的措施;2、任何國家都有在南極進行科學考察的自由並為此目的開展國際合作;3、凍結各國對南極的領土要求;4、維持南極的公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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