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宋某與李某是朋友,受李某委託,宋某為其保管一件藏品(價值上百萬)達兩年之久。後李某到宋某家中,想取走藏品,宋某要求其支付保管費6萬元,李某不同意。為了不使藏品被取走,宋某臨時起意,用鐵錘猛砸李某的頭部,致使李某重傷昏迷並死亡。
【分歧】。
綜上所述,針對殺害委託人占據被委託的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認定侵占罪與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理由是宋某已經占有了藏品,不可能對藏品實施搶劫行為,殺人行為同時使得宋某將藏品據為己有,故宋某對藏品成立侵占罪,對李某死亡成立故意殺人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認定成立搶劫罪一罪。理由是宋某殺害李某是為了使藏品不被歸還,李某對藏品的返還請求權是一種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可以成為搶劫罪的對象,故宋某屬於搶劫財產性利益。
【管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處理意見,認為宋某的行為應該按照搶劫罪來處理,理由如下:
搶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宋某以暴力的方式將李某打昏致不省人事,並將李某的藏品據為己有,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李某將藏品交給宋某保管,當時並無約定保管費用以及其它附帶性條件,且保管時限長達兩年之久,當李某找到宋某要求將其藏品歸還時,宋某就應該歸還其藏品,但是在本案中,宋某看見藏品經濟價值巨大,便利用家中的羊角錘將李某打成重傷致使其昏迷。
宋某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採取了利用羊角錘砸傷李某的行為,其搶劫的目的,就是為了占有李某交給其委託保管的藏品,並且宋某獲取該藏品以及殺害李某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李某的返還請求權是一種財產性利益,根據搶劫罪的構成要件,財產性利益可以成為搶劫罪的對象。
綜上,對宋某的前後行為進行整體評價,應按搶劫罪來處理。
(作者單位:江西省宜黃縣人民法院)。
宋某與李某是朋友,受李某委託,宋某為其保管一件藏品(價值上百萬)達兩年之久。後李某到宋某家中,想取走藏品,宋某要求其支付保管費6萬元,李某不同意。為了不使藏品被取走,宋某臨時起意,用鐵錘猛砸李某的頭部,致使李某重傷昏迷並死亡。
【分歧】。
綜上所述,針對殺害委託人占據被委託的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認定侵占罪與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理由是宋某已經占有了藏品,不可能對藏品實施搶劫行為,殺人行為同時使得宋某將藏品據為己有,故宋某對藏品成立侵占罪,對李某死亡成立故意殺人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認定成立搶劫罪一罪。理由是宋某殺害李某是為了使藏品不被歸還,李某對藏品的返還請求權是一種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可以成為搶劫罪的對象,故宋某屬於搶劫財產性利益。
【管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處理意見,認為宋某的行為應該按照搶劫罪來處理,理由如下:
搶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宋某以暴力的方式將李某打昏致不省人事,並將李某的藏品據為己有,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李某將藏品交給宋某保管,當時並無約定保管費用以及其它附帶性條件,且保管時限長達兩年之久,當李某找到宋某要求將其藏品歸還時,宋某就應該歸還其藏品,但是在本案中,宋某看見藏品經濟價值巨大,便利用家中的羊角錘將李某打成重傷致使其昏迷。
宋某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採取了利用羊角錘砸傷李某的行為,其搶劫的目的,就是為了占有李某交給其委託保管的藏品,並且宋某獲取該藏品以及殺害李某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李某的返還請求權是一種財產性利益,根據搶劫罪的構成要件,財產性利益可以成為搶劫罪的對象。
綜上,對宋某的前後行為進行整體評價,應按搶劫罪來處理。
(作者單位:江西省宜黃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