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關係廣泛存在於我們的生產生活領域。在涉及此兩種法律關係的產品加工、裝飾裝修施工、設備安裝等勞務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經常會發生提供勞務一方的工人在工作中意外受傷的情況,而這類勞務關係大多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提供勞務方往往會以雙方是僱傭關係為由,要求接受勞務方承擔賠償責任,接受勞務方則又以承攬合同抗辯,那麼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如何區分、認定及歸責呢?
案情簡介
2019年9月初,被告秦興華將自家房屋鋁合金門窗、陽光房等,承包給被告秦永彬。因秦永彬人手不夠,便將其中的陽光房以每平米100元的單價,轉給吳智高加工,吳智高又叫來原告劉一輝與案外人吳柏琪,與其共同加工。2019年9月23日11點半左右,陽光房安裝結束,劉一輝、吳智高及吳柏琪三人收工後從三樓下樓時,劉一輝不慎在樓梯邊滑倒,導致右手肘關節受傷,當天下午在余江中醫院就診,經醫院診斷為右尺骨冠突骨折,共計花費醫療費1203.3元。2019年10月23日,原告至余江中醫院複診,醫囑建議休養一個月。劉一輝因向秦永彬、秦興華主張賠償未果,遂將秦永彬、秦興華起訴至法院。
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劉一輝認為,自己是在為秦興華家做陽光房的過程中受傷的,而其又是受秦永彬僱傭的,故秦興華、秦永彬理應負責。被告秦興華未答辯亦未到庭。被告秦永彬則辯稱,其本不認識原告劉一輝,而是將陽光房轉給吳智高加工,故自己與吳智高是承攬合同關係;原告是吳智高僱請來做事的師傅,其與吳智高之間是僱傭關係,申請追加吳智高為本案被告。另外,原告作為長期在工地上工作的人,應對路況盡注意義務,故本次事故應由原告及被告吳智高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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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9年9月初,被告秦興華將自家房屋鋁合金門窗、陽光房等,承包給被告秦永彬。因秦永彬人手不夠,便將其中的陽光房以每平米100元的單價,轉給吳智高加工,吳智高又叫來原告劉一輝與案外人吳柏琪,與其共同加工。2019年9月23日11點半左右,陽光房安裝結束,劉一輝、吳智高及吳柏琪三人收工後從三樓下樓時,劉一輝不慎在樓梯邊滑倒,導致右手肘關節受傷,當天下午在余江中醫院就診,經醫院診斷為右尺骨冠突骨折,共計花費醫療費1203.3元。2019年10月23日,原告至余江中醫院複診,醫囑建議休養一個月。劉一輝因向秦永彬、秦興華主張賠償未果,遂將秦永彬、秦興華起訴至法院。
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劉一輝認為,自己是在為秦興華家做陽光房的過程中受傷的,而其又是受秦永彬僱傭的,故秦興華、秦永彬理應負責。被告秦興華未答辯亦未到庭。被告秦永彬則辯稱,其本不認識原告劉一輝,而是將陽光房轉給吳智高加工,故自己與吳智高是承攬合同關係;原告是吳智高僱請來做事的師傅,其與吳智高之間是僱傭關係,申請追加吳智高為本案被告。另外,原告作為長期在工地上工作的人,應對路況盡注意義務,故本次事故應由原告及被告吳智高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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