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劉浩與開封黃河軸承廠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間,某合資企業與劉浩接洽,許諾劉以高薪。為此,劉浩以收入過低為由,口頭提出解除合同,軸承廠未予答覆。過了一周,劉浩就不來上班,軸承廠曾打電話通知他上班,但一直沒有答覆。在此期間,劉浩與合資企業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劉浩原單位在得知具體情況後曾與合資企業聯繫,希望劉浩回原單位上班,未果。為此,軸承廠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試分析:
(1)劉浩與軸承廠的勞動合同是否已解除?為什麼?
(2)合資企業在本案中是否應承擔責任?為什麼?
答:
(1)劉浩與軸承廠的勞動合同未解除。因為不符合法定條件,劉浩只以口頭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的條件。同時,軸承廠對其要求未作答覆,因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不成立。
(2)根據《勞動法》第99條的規定,合資企業應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合資企業明知劉浩與軸承廠的勞動合同未到期,仍與劉浩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並拒絕軸承廠要求劉浩回廠工作的請求。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勞動法案例45[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