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外商投資企業與員工李某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簽訂了一份《有關購買社會保險意向書》,約定李某同意企業不為其辦理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李某工作多年後因被企業無故辭退而引發勞動爭議。李某向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企業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補交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費。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李某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卻駁回了關於補交社會保險費的請求。理由是李某在《有關購買社會保險意向書》中,同意企業不為其辦理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李某不服仲裁裁決,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企業為其補交社會保險費。
結果: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請求,理由是社會保險是屬於法定強制保險,企業和員工都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任何關於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協議都無效。
評析:《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保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屬於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征繳範圍,企業與員工應依法繳納。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和放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任何關於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協議都是無效的,因有關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因此,法院支持李某關於補交社會保險費的請求的判決是正確的。《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如「合同期內不允許結婚」雖有雙方簽字,但因違反了婚姻法所以也就屬於無效合同。單位稱已發放的工資中包含社會保險費,由於沒有出示有力證據,法院沒有支持其說法。其實,即使單位出示了工資中包含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據,其做法仍是不規範的,因為社會保險是要由單位進行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能直接發給個人,單位也應履行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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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24[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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