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a公司與美國b公司簽訂進口銅的合同。合同規定裝運期為2000年11月,價格條款為cif天津200美元/噸。合同訂立之後,a開出信用證,規定最晚裝船期為2000年11月30日。11月27日,正當b租的船舶要進裝運港裝運時,突然遭遇颶風襲擊,船舶緊急到臨近港口避難。b通知a,因發生颶風,交貨要延遲幾天;隨後提交了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由於市價下跌,a接到通知後立即向b公司發出通知,解除合同。b公司堅持將貨物運到天津。12月10日貨到目的港,a拒收貨物。b以150美元/噸的價格將貨物轉賣,並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請分析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買方可以索賠哪些損失,賣方的抗辯是什麼?
買方權利:購得貨物並獲取相應利潤。義務:在貨物到達裝運港後接收貨物。辦理貨物進口有關手續。承當貨物越過船舷後一切風險。
買方權利:出售貨物獲取相應利潤。義務:準時交貨,如有意外事故應及時通知買方。辦理貨物出口有關手續,負責聯繫船隻,可幫買方辦理貨物保險業務。承當貨物越過船舷後一切風險。支付運費。
此案例中,買方因賣方的延遲交貨而導致貨物無法及時出售,至使貨物市價下跌而未能獲利,買方可以向賣方索賠其按合同如期執行而獲取的合理利潤。而賣方的抗辯理由在於不可抗力而導致時間上的延誤,不屬於違約,相反是買方單方面自動毀約。賣方仍裝船履約是符合相關法律要求的,買方不提貨屬於毀約,故此買方也應對賣方的經濟損失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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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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