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與楊某系夫妻關係。因楊某愛打牌,雙方為之常發生爭吵,李某欲訴至法院,要求與楊某離婚。雙方經調解和好,但李某要求在調解協議中約定,今後若楊某未改掉愛打牌的壞習慣,則離婚時子女歸李某撫養。
【分歧】。
就本案中調解協議是否能就子女撫養進行約定,存在以下幾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調解協議可以就子女撫養問題進行約定。調解遵從自願原則,只要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不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則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是可以就子女撫養問題進行約定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不能就子女撫養問題進行約定。婚姻案件涉及人身關係,而子女的撫養問題只有在涉及離婚時才予以處理的。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離婚糾紛所提及的調解和好,即通過第三方的協調,使原本想離婚的一方或雙方同意繼續維持雙方的婚姻關係,繼續共同生活在一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中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從該規定來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作為子女的父母,其是子女的首選監護人,由雙方共同撫養小孩,故在雙方仍是夫妻的情況下,必然不涉及子女撫養權的問題。
離婚糾紛案件涉及身份關係,而調解和好的協議內容應限定在夫妻雙方就修復夫妻感情而達成的協議,如禁止家暴,履行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改掉不良惡習等內容上,以促使雙方更好的維繫婚姻關係。而諸如子女撫養權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只有在雙方離婚時才能處理的問題,在調解和好時不能由雙方進行約定。如若一方本著維繫雙方的夫妻關係而就子女撫養進行了妥協,但之後雙方感情仍未得以改善,則另一方據此協議內容要求子女歸其撫養,對於另一方而言顯失公平,況且子女達到一定年齡還應徵求子女意見。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製作調解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就本案而言,如若李某與楊某就子女撫養問題進行了約定,並由法院出具了調解書。那麼楊某未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時,李某是否可以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子女歸其撫養。但問題是在雙方的婚姻關係都還沒得以解除的情況下,何來子女撫養問題,此約定明顯違背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相衝突。
綜上,對於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雙方不能就子女撫養問題進行約定。
(作者單位: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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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能否對子女撫養進行約定[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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