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主要涉及到房屋、承包的土地、果園等。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農村地區,土地、果園大部分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每個家庭承包的面積是根據家庭人口按本村人均面積分配的,因此,女方在土地承包上同樣享有承包經營權。但是中國的婚姻習俗多數是女方落戶到男方,承包土地多數以男方為戶主名義承包,雙方一旦離婚,女方的承包經營權難以保障。因此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審議時,在本條之後又加一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後,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還需要說明一個問題,根據本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這裡要說明的是此項請求權的行使要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即權利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兩年後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喪失勝訴權。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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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離婚如何分割[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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