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肖女士與王先生在2013年經人介紹相識,由於兩人說話投機感情升溫也較快,半年後就登記了結婚。初期,肖女士與王先生還過得甜甜蜜蜜,夫妻雙雙結對逛街、購物,外人都十分羨慕。可是在第二年,夫妻雙方的小寶寶出生了,夫妻就經常謾罵、鬥嘴,甚至大打出手,多次鬧得鄰居還報警了。2015年的某一個晚上,夫妻又吵鬧不休,丈夫王先生在家中利用暴力手段,強行撥光妻子肖女士的衣褲,於是上演了一場「暴力強姦」。如今,肖女士因為寶寶的出生,精力全部放在小孩身上,而無法忍受丈夫如此性暴力行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控告,要求追究王先生涉嫌強姦罪的刑事責任。
第一種意見是肯定說,認為丈夫構成強姦罪。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這是強姦罪的本質特性。我國刑法並沒有規定強姦犯罪只能針對婚外女性,同時犯罪主體也並沒有排除丈夫。且我國的《婚姻法》也有明確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人不的侵犯,如果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採取暴力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權利,理應構成強姦罪。
第二種意見是否定說,認為丈夫不構成強姦罪。案件中的王先生與肖女士是夫妻關係,依據我國《婚姻法》第四條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夫妻之間的忠實,主要是指夫妻之間的專一性生活、不為婚外性生活的義務。廣義上講,忠實義務還包括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以及不得為第三人的利益而犧牲、損害配偶的利益。在正常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都有與另一方同居的義務,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組成部分,在這種情形下對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丈夫以強姦罪判處刑罰,與事實及法律相違背,也不符合我國的倫理風俗,丈夫不應成為強姦罪的主體。
第三種意見是折中說,他們認為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是否犯罪要看什麼情況而定。如果在夫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強行發生性關係,不認為是強姦;而在夫妻關係處在非正常時期,如起訴離婚階段,一審判決離婚未生效階段,夫妻關係沒有法定解除,丈夫強行發生性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強姦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丈夫使用暴力等強制手段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無疑不具有正當性,刑法也並未明確排除夫妻之間的強姦,但是鑒於現實生活中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的現象,至今還在一些地區存在丈夫不顧妻子意願而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現象。如果一概以強姦論處,則不符合我國當前的社會情況。湖南楚章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還解釋說,由於我國的國情教育,性生活總是被人有意無意的上傳了一套面紗,造成成人兩性中,男性由於占有慾望強烈總是取得主動權,因而往往會違背婦女意願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然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內容,性行為既是配偶間的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夫妻生活中,即使確有一方不願意,但這只是夫妻間的性道德問題,只應受道德譴責。另外,社會的穩定與和諧,首先就要穩定好家庭,家庭不但是社會的組成部分,也是整個社會穩定的基礎。因此,本案中的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不應該認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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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是否認定為犯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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