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屬於責任保險的一種,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這也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但是何某無證駕駛造成的車禍,因保險公司不賠,起訴到法院。那麼,無證駕駛出車禍交強險賠嗎?哪些情形下交強險免責。
案情:無證駕駛出車禍 保險公司不賠訴至法院
2007年9月17日,被告何某無證駕駛贛a桑塔納小轎車在105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南昌縣向塘鎮路段時,正遇原告雷某駕駛電動車從對面駛來,因車速過快,採取措施不當,致兩車碰撞,造成原告雷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南昌縣交警大隊認定:何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因協商不成,受害人雷某將何某及肇事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一併訴至南昌縣人民法院,請求賠償各項損失計幣26001.92元。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6萬元。
結果: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對被告何某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損害,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本案一審法院直接適用《條例》第22條之規定判決保險公司免責,該判決結果無疑是正確的。由於《條例》第22條本身規定的不明確性,從而導致眾多投保人認為「只要投保了交強險,均可獲得保險賠償」的錯誤觀念。事實上,國務院《條例》第22條所規定的交強險是存在四種法定免責情形的。如下:
1、《條例釋義》就「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作如下解釋:「機動車是高度危險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駛對駕車者、乘客和社會公眾人身及財產安全都有較大威脅,因此,駕駛機動車應當具備合法的駕駛資格,這是對駕駛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駕駛資格情況下上道路行駛是對人對己極不負責的行為,應由駕駛人本人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保協條款[2006]1號)第九條「墊付與追償」部分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生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
3、根據《條例》和《條款》,被保險機動車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因此,本案中,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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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駛出車禍交強險賠嗎,哪些情形下交強險免責[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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