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至嘉慶年間,近萬入徽棚民墾山種地、採煤燒灰,濫伐亂采的無序造成了徽州山區生態環境的惡化和資源的破壞。徽州當地鄉紳鄉賢和民間組織以公約、契約等舉措積極保護生態資源,協助參與官府全面開展逐棚禁山,棚民濫伐亂墾現象得到遏制,當地生態環境逐漸恢復。
乾嘉時期徽州棚土糾紛釀成的系列命案。
徽州山區歷史上的棚民現象是清乾隆後期徽州特有的現象,引發官府重視並加大整治力度的應該起源於那起驚動嘉慶皇帝「京控」徽州棚民「踞種山場、逞凶釀命」遂由安徽巡撫初彭齡奉旨委勘道憲楊懋恬、高廷瑤等查禁的大案。
嘉慶十二年(1807年)休寧縣耆民程元通赴京控告棚民方會中等逞凶釀成命案,程元通在赴京控訴棚民罪狀中,聲淚俱下地陳述棚民私行開墾對休寧山區生態造成「山傾石瀉,漲塞河道,山上墳塋盡行挖掘,山下田廬皆受其害」的破壞,(《嘉慶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左都御史賡音等為安徽休寧耆民程元通呈控棚民占山擾害事奏摺》),浙江道監察御史汪梅鼎也奏請嘉慶帝督查此案,逐棚回籍,以防「釀害藏奸,勢將日甚」,遂引發嘉慶皇帝重視,下旨查禁。
隨著調查的深入,初彭齡、楊懋恬等官員發現程元通「京控」案控詞中有虛構誇大「架捏」內容,「詞內所稱掘濠築壘、祖墓遭掘、程柏押斃、屍匿不交、程靳被捆無蹤等情節,均屬架捏」(《嘉慶十二年五月初二安徽巡撫初彭齡為休寧縣浯田嶺等七處棚民已拆棚退山事奏摺》)。然而,楊懋恬、高廷瑤查訪中發現,這起「京控」案的背後竟然串聯著一系列棚民與當地土著居民紛爭和命案,案件的錯綜複雜遠超出楊懋恬、高廷瑤的預料。
早在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休寧縣境內就曾發生過當地的桐城縣胡宗義、懷寧縣丁雲高僱請12人租山搭棚,種植苞蘆,與當地土著發生糾紛,雙方爭毆,釀成命案。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棚民王春林隨其父王達文租種休寧縣的程姓公共山場,嘉慶六年(1801年),王達文從程金谷等人手中私租山場,並前後繳納租價2635兩銀兩之多,簽約了長達數十年的租期。嘉慶七年(1802年),王達文病故,王春林本人無力繼續承租,曾向程金谷等人要求退租還山,但程金谷等人不同意。無奈之下,為了繼續開墾所租山地,王春林邀請同鄉方會中、方瑞祥、方榮林和方德成,一起前來墾種,而且將所租田地分為五股,以分攤風險。(呂小鮮:「嘉慶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載《歷史檔案》1993年第1期第27頁)。
到了嘉慶九年(1804年)二月,程姓族人程象符得知棚民開始在山場伐木搭棚,擔憂對自家的祖塋造成破壞,前往交涉,棚民和當地土著雙方發生激烈爭鬥。私自招租的程金谷在與族人理論過程中,被程金官等人「戳傷致死」。同樣參與私自招租的程柏在被族人送官審辦途中,「在歇店因病身死」。釀成命案的糾紛一直鬧到休寧縣衙,縣令審斷認為「兩(人命)案皆由拼山與棚民起釁」,責令「棚民王春林等退山」。(呂小鮮:「嘉慶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載《歷史檔案》1993年第1期第25頁)王春林等人則要求程姓族人退還租金後還山,縣令由此批斷:「業經前任王令訊結,斷令山主繳價給領還山。」但卻遭到當地一些租山山主的拒絕。
因當地土著拒不退回租金,加之苞谷、山藥等農作物能夠解決徽州當地「徽屬以無米接濟為患」的困難以及貧困棚民生計問題,縣府無法強制驅逐棚民,棚土矛盾逐漸加劇。嘉慶九年八月十日,程立功連同其他七人,帶著三眼銃、獨眼銃等槍械,「赴王春林等山上拔毀苞蘆」,在山場,程立功等人與保護苞蘆的棚民王茂蘭等人互毆,打傷三名棚民,嗣後,王春林等人又趕赴縣衙告官控訴,程立功等人倚仗山主身份,拒不承認,此案陷入僵局。
嘉慶十年(1805年)七月十八日,「因疊被王春林等控告,心中懷恨,又因苞蘆種近墳。」(同上)程立功、程匯公再度聚眾上山鬧事,這次參與鬧事的土著一方有14人之多,而且,帶著獨眼銃、鐵鍬、柴棍等兇器。山場上,程立功、程匯公等人與棚民劉元漋、方效政等人發生嚴重衝突,雙方均有受傷。當休寧縣令拘訊涉案各犯時,土著一方態度強硬。最終導致這起驚動嘉慶皇帝「京控」案的發生。
清乾嘉年間徽州棚民現象形成的歷史成因。
徽州系高山縱橫、峰巒疊嶂的山區,山多田少,人口劇增,「以賈為生意,不賈則無生」成為徽州人生活境況真實寫照。明末清初,徽州人大規模外出經商,形成「十三在邑,十七在天下」的狀況。(明王世貞《弇州山人四部稿》卷六十一《贈程君五十敘》)在此情形下,徽州不少閒置和荒僻山場需要更為廉價的勞動力來承包經營。於是,在徽州人大批外出經商和僑寓他鄉異土的同時,自明代後期開始,一些經濟落後毗鄰地區外來人口陸續遷徙徽州山區填補空缺,從而出現「郡民多逐什一於外,而棚民反遠離鄉井來此山中」的情形。(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營建志下·水利》,附方椿《楚頌山房雜著》)。
這些來自安慶、池州、寧國等府和浙江、江西甚至福建等地的流民,搭棚開山種植,採煤燒灰,從事各種謀生營利的生產經營活動。高廷瑤在其《宦遊紀略》中寫道:「徽寧在萬山之中,地曠不治,有賃耕者即山內結棚棲焉,曰棚民。棚民之多,以萬計也。」同治《祁門縣誌》記載了乾隆年間安慶棚民入籍徽州狀況:「乾隆年間,安慶人攜苞蘆入境,租山墾種,而土著愚民間亦效尤。其種法必焚山掘根,務盡地利,使寸草不生而後已。」(同治《祁門縣誌》卷十二《水利志·水碓》)。嘉慶《績溪縣誌》也記載:「近多不業而罔利者招集皖人,謂之棚氓,刊伐山木,廣種包盧。」(嘉慶《績溪縣誌》卷一《輿地誌·風俗》)。楊懋恬則在《查禁棚民案稿》中詳述了徽州棚民現象始於明末、盛於乾隆的史實:「查徽屬山多田少,棚民租墾山場,由來已久,大約始於前明,沿於國初,盛於乾隆年間。」(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營建志·水利》)。明思想家、史學家顧炎武曾記述了徽州府的雲霧山棚民狀況,「蓬居之民不下二百家」「始則山客與盜猶相忮忌,既而通貨賄狎……利而居之。」(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三十二《江南二十·兵防論》)明朝官府為查禁還設立了巡檢司。
棚民遷徽數量之多分布之廣,高廷瑤在《宦遊紀略》中這樣記載:「餘思徽郡屬境,俱有棚民,不下數十萬人。」(高廷瑤《宦遊紀略》卷上)。楊懋恬辦案中曾經飭令徽屬各縣確查,棚民有8681丁口,歙縣、休寧、婺源、黟縣、績溪、祁門等縣棚民所搭棚數達1563個(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營建志下·水利》,附《道憲楊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徽州棚民現象對徽州山區生態環境和社會秩序的影響。
棚民的大規模進入,並進行無序的墾山種田和煤炭等礦物開採,造成了水土流失,使得徽州山區的生態環境受到了較為嚴重的破壞。以祁門縣棚民砍伐開採最為嚴重的祁門西鄉王氏宗族聚居地的箬坑村和祁門北鄉的程氏宗族聚居村善和村為例,祁門《環溪王履和堂養山會簿》中這樣描述:箬坑「自乾隆三十年以後,異民臨境,遍山鋤種,近日地方效尤。每遇蛟水,山崩土裂,石走沙馳,堆積田園,國課永累。且住後來龍山場,合族公業,亦盡開挖鋤種。人居其下,命脈攸關。此日坑河滿積,一雨則村內洪水橫流,祠前沙石壅塞。目擊心傷,人皆切齒」。(祁門《環溪王履和堂養山會簿》,清嘉慶刊本)善和村程氏宗族面對外來棚民大肆砍伐開採對當地資源破壞由族人程鈍根主筆撰寫了驅逐棚民的檄文《驅棚除害記》。檄文曆數棚民的九大危害:「伐茂林,挖根株,山成濯濯,萌櫱不生,樵採無地,為害一也;山賴樹木為蔭,蔭去則雨露無滋。泥土枯槁,蒙泉易竭。雖時非亢旱,而源涸流微,不足以資灌溉,以至頻年歲比不登,民苦飢謹,為害二也;山遭鋤挖,泥石鬆浮。遇雨傾瀉,淤塞河道。灘積水淺,大礙船排,以致水運艱辛,米價騰貴,為害三也。」(光緒《祁門善和程氏仁山門支譜》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驅棚除害記》)。
棚民濫伐亂採在徽州一府六邑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嘉慶《黟縣誌》記載:「大抵開煤之害,與種苞蘆無異,山經開挖,沙石滾下,衝壓田畝,同一害農田也。」(嘉慶《黟縣誌》卷十一《政事志》,附《禁開煤燒灰示》)乾隆《婺源縣誌·凡例》記載因棚民「刊木燒炭」導致婺源「山童源涸」。績溪縣棚民墾山種植苞谷導致「山既盡童,田尤受害,雨急則沙石並隕,雨止則水源立竭,不可復墾者所在皆有。漸至壅塞大溪,旱弗能蓄,潦不得泄,原田多被漲沒」。(嘉慶《績溪縣誌》卷三《食貨志·土田》)休寧浯田,因遭棚民開墾,導致「溪圳盡塞,河水泛濫,田園交漲,房屋沖坍」。(《清嘉慶八年十月休寧浯田嶺嚴禁棚民入山墾種碑》)。
乾隆時曾任四川清溪知縣的鄉賢孫學治作《和施明府源黟山竹枝詞》云:「臘臘包蘆滿舊蹊,半鋤沙礫半鋤泥。沙來河面年年長,泥去山頭日日低。」其詞註解道:「棚民租山種苞蘆,休寧、祁門皆受其害,黟近亦漸有之。」。
棚民開山墾荒也造成了族產公業的侵占破壞,加劇與當地土著宗族的利益衝突。徽州山多田少,山林在族產中占據特殊的地位。大部分山林是以族山的形態而存在。因「無賴不肖之徒,妄圖私利,勾串外來棚民,潛行立約,租與開墾」(嘉慶《黟縣誌》卷十一《政事志》。附《禁租山開墾示》)引發紛爭。加之濫伐亂采對山場祖塋蔭木破壞更激化與堪輿風水理念根深蒂固的徽人之間的矛盾,告官訟事不斷。《婺源縣誌》記載:婺源縣「乾隆三年陡有涇(縣)民張某某等倚余族業戶某等,私拼微稅,聚眾深山,強砍燒炭」引發衝突。道光《徽州府志》寫道:棚民「越境租地,開墾山場,其人刁玩成習,強悍為多,居民每不勝其擾。是以占地侵山,動成訟案。……近年以來,棚民恃無所鈎稽,故智復萌,鬥毆、搶奪之風又熾」。(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營建志·水利·道憲楊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棚土糾紛系列案中生態保護應對機制和成效。
面對棚民開山採礦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資源破壞,徽州鄉紳賢士和宗族組織一方面對族內私租山場違反鄉規民約的族人予以嚴懲並糾集民眾禁山阻滯棚民濫伐亂采,另一方面通過告官訴訟依靠官府整治和保護生態環境。
一是各村鄉宗族通過制定鄉規公約和族規家法等,從制度上杜絕和禁止這種私租公山導致棚民無序濫伐開採的破壞。徽州山川縱橫、人眾地寡尤為重視對居住環境和生態資源保護,以公約形式保護水口林木不受侵害成為一種文化傳統。尤其是清代乾隆至道光年間,面對棚民大規模遷入,各村鄉均制定大量保護村民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所立的宗族公約。清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以來,婺源俞氏宗族聚集汪口村屢遭「無籍之徒盜行砍伐」,在生員俞大璋等眾議下「酌立條規,重行封禁,永遠毋得入山殘害」。(《清乾隆五十年十二月婺源汪口村嚴禁盜伐汪口向山林木告示牌》)。即使不屬於宗族公共山場的私有山林也通過訂立契約嚴明護林保山內容。嘉慶六年(1801年)祁門縣山主凌榮戶與棚民陳敦仁、王懷文簽訂的租山合約就寫明保山護林有效開墾的內容。
二是文會、鄉約、養山會等鄉族組織宣教和與當地保甲共同開展查禁活動。文會組織的精英對村鄉水口資源保護和山林資源封山育林進行宣教並積極協助宗族通過鄉評來調處各類棚土糾紛。同時,大力協助村鄉鄉紳鄉賢和保甲組織開展山場封禁。道光二十五(1845年),「前任浙江杭州府知府胡元熙,里六都文會會長、候選教諭胡際會,外六都文會會長、監生吳正照等」,邀集黟縣裡外六都文會紳耆,對棚民濫伐亂采「環請嚴切示禁」,黟縣知縣因此頒發了「禁偷竊煤山蓄養柴薪示」敕令。(同治《黟縣三志》卷十一《政事·附禁》,前縣縣丞給通都文會請禁禁偷竊煤山蓄養柴薪示)徽州鄉約和養山會等民間組織也積極發揮禁山護林功能。乾隆六十年(1795年),祁門紫溪源一帶山場根據乾隆奉禁「毋許私種苞蘆」。山主十六都錦城約、清溪約和十五都奇峰約三約人,以「鋤種苞蘆為害,復立(合同文約)公禁」。(嘉慶十八年《訊詳洪大由控鄭目卿等訛詐送縣私押並錄遞解後復來踞種緣由稿》)。
三是鄉紳鄉賢和儒生積極發揮驅棚禁山理訟報官和巡查禁伐作用。嘉慶十六年(1811年),「原任河南靈寶縣盧宦偕各都紳士公同具稟」。稱「租山情弊,苞蘆之外,漸至開煤」,呈請知縣永遠示禁。(嘉慶《黟縣誌》卷十一《政事志》。附《嘉慶十年知縣蘇禁水口燒煤示》《禁開煤燒灰示》)曾任杭州知府的黟縣西川胡元熙還鄉後在道光二十四、二十五年(1844、1845年)曾四次發動該縣紳士上書呈請禁止棚民開挖,並號召「將該處產煤之山契買歸公請禁」。在其感召下,「合邑紳士愛集各山主,曉以利害,勸將產煤有分法之山,割稅輸公,仍立承字承去蓄養樹木,交租供糧,永遠不准挖煤」。(同治《黟縣三志》卷十五《藝文志·政事類》,胡元熙《碧陽書院收輸產煤各山業公議記》)。
四是官民通力合作,落實各項逐棚封山舉措,切實保護生態資源。起初,朝廷對於棚民政策鑒於遷徙徽州等地棚民人眾面廣,考慮社會穩定而採取按契約年限概令驅逐措施。後由於民眾不斷上告事態加劇加之當地官府不斷請禁才改為概令驅逐的政策。嘉慶十九年(1814年)時掌浙江道監察御史的休寧人汪梅鼎,積極奏請朝廷督辦逐棚回籍。他在《為請申明安徽前議章程飭令地方官勒令棚民回籍事奏摺》中曆數棚民對當地危害「是以占地侵山,動成訟案」,以及地方官並未按照部定章程分年飭令棚民回籍,造成近年來棚民「鬥毆搶奪之風叉熾」,奏摺中提及「竊恐釀害藏奸,勢將日甚」引起嘉慶皇帝重視遂御批下旨「核查具奏」。
在嘉慶皇帝的旨意下,安徽各級官府以休寧縣耆民程元通「京控」棚民案為契機,對徽州及整個皖南山區的棚民進行了一次徹底的清查整治。各府縣也在當地各宗族組織協助和當地紳士聯名請禁下,積極開展逐棚禁山。黟縣官府應宗族、紳士、文會的要求9次頒發封山護林禁示。嘉慶十六年(1812年)祁門縣府開展緝捕棚民的行動,縣府還在善和六都程氏宗族與棚民官司裁判後,「不憚陟岡阜,越險阻。親臨督拆,各棚成斂跡就退,期年而境內肅清。」(光緒《善和仁山門程氏宗譜》卷一《村居景致》)值得關注的是楊懋恬、高廷瑤等在處理休寧耆民程元通「京控」棚民案中沒有照本宣科,在「吊齊程元通控案內各棚民召約」後,客觀公正認為棚民「均系照約耕種」,「並無謀租強占」,明斷「違禁滋事,其咎不盡在棚民」。因而處理此案時並未採取「一概驅逐」的措施,在改定棚民章程和清查棚民時亦「以契約為斷」(《大清律例彙輯便覽》卷九《戶律·田宅》),訂有契約者「以租種山場契約年限為斷,限滿退山回籍」;而「不立佃約者,概行禁逐」(《清仁宗實錄》卷三十蘭,嘉慶二十一年十月甲辰)。儘可能兼顧土棚雙方的利益,同時通過「官批民調」的方式積極發揮地方各民間組織積極協調其他棚土糾紛作用,妥善處理好棚民退山回籍,成為可借鑑訴外調處糾紛典範。經過官方與民間共同努力,徽州地區棚民現象「偃旗息鼓」,當地生態環境得以整治和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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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乾嘉年間徽州棚土糾紛系列案的生態保護措施[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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