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全球金融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以「abcd」即人工智慧、區塊鏈、雲計算、大數據等為核心驅動力的科技應用新趨勢對資本市場產生了深遠影響。在此背景下,新修訂的證券法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確規範了程序化交易,是對全球證券市場發展趨勢的立法回應,為進一步防範資本市場系統性風險和打擊違法交易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程序化交易案件對司法審判提出了新挑戰。與傳統人工交易不同,程序化交易是依託電腦程式和特定策略進行決策、下達交易指令的新型證券交易方式,其典型形式是高頻交易,也是國際證監會組織、美國、歐盟等境外資本市場監管重點。近年來,從美國芝加哥聯邦法院判決的全球首起高頻交易刑事案件「michael coscia幌騙」案到對美國「股市閃崩」案嫌疑人sarao採取巨額罰款和永久性市場禁入措施,以及我國光大證券「烏龍指」案件、「伊世頓」特大操縱股指期貨案,均引發了社會高度關注。程序化交易案件也給司法審判活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一是案件類型相互交織。程序化交易可能涉及自律監管、行政處罰、民事賠償或刑事犯罪,往往需要綜合性的金融審判知識和專業化的審判組織、人員。二是案件審理難度空前加大。高頻交易採用複雜的電腦程式編程和運用大量的策略模型,其延時技術已達到微秒(一微秒相當於百萬分之一秒)級別,複雜案件的交易記錄以千萬甚至以億計數,證據審查和違法所得計算可能會曠日持久。三是判決影響面較大。案件交易量和資金量大、受損者多,可能需要創新適用代表人訴訟等集體訴訟形式,還會對資本市場產生風向標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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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背景下辦理程序化交易案件的司法理念 一[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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