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條款旨在限制或免除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因不可抗力而違約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違約責任。不可抗力條款旨在限制或者免除違約責任,可以說是違約糾紛的最後解決工具。而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合同是否要繼續履行,合同是否應予以變更,合同可否被解除等問題均非該條款所能解決。至於何種類型的合同抑或何種形式的違約行為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條款主張減免責任,在第一百一十七條中也未明確規定。
哪些違約行為可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範的對象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行為,即不抗抗力與違約行為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根據日常經驗,在買賣合同、國際貿易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旅遊合同、勞務合同等項下,提供物件給付義務或者施工、運輸、服務等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因遭遇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遲延履行合同或者發生其他履行障礙時,其違約行為與不可抗力之間具有法律因果關係比較容易認定。比如旅客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選擇退票的,消費者因疫情選擇取消年夜飯預訂的等等。但在連鎖交易中,產業鏈上游的合同義務人因不可抗力違約,從而造成下游合同義務人違約的,能否認定成立因果關係?此時要看上游義務人所供給之物件或者服務,在市場上是否具有充分的可替代性,如下游企業可從其他來源獲替代給付的,則不可主張其違約行為與不可抗力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此外,雖非不可抗力直接導致合同履行不能,但間接造成履行不能或者其他履行障礙的情形也比比皆是,如醫用防護材料企業被政府徵用生產線,或其相關產品被政府徵用導致無法履行原訂的買賣合同,此時企業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免責?在通常情況下,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債務人違約的,債務人不得主張減免責任。但考慮到新冠肺炎疫情形勢嚴峻,對社會生活運行影響深遠,在法律因果關係認定上宜採取務實的態度,對於那些確因疫情導致政府行政行為、政策調整或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而陷於違約的,均應承認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而在上述合同中以及借款合同中承擔金錢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其違約行為與不可抗力之間是否具有法律因果關係則面臨較大的困擾。一般意義上來說,金錢給付義務不會因不可抗力而陷於履行不能或者其他履行障礙。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可能在特定時間內遭遇嚴重經濟困難和經濟損失,使其難以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比如,承租鋪面的飯店經營者在疫情發生後長期歇業,但仍要負擔鋪面租金。再比如向銀行借款的企業因疫情經營業績大幅下滑,但也需要繼續向銀行承擔還本付息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不可抗力給債務人造成了嚴重的履行困難是不容否認的。
不可抗力條款解決違約責任的範圍問題。因不可抗力發生一方或者雙方違約的,合同的履行狀態可能有三種情況:合同仍可繼續履行,繼續履行依法可以實現合同目的;合同面臨重大履行困難,但經變更後,可繼續履行;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雖可繼續履行,但已無法實現合同目的。上述三種情況均涉及合同履行的問題。第一百一十七條不解決合同履行問題,僅解決因一方違約造成他方損失的賠償責任問題,即作為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義務的減免問題。由此可見,僅依靠第一百一十七條是不能周延解決因不可抗力引發的違約糾紛的全部問題,必須藉助其他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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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因不可抗力而違約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違約責任。不可抗力條款旨在限制或者免除違約責任,可以說是違約糾紛的最後解決工具。而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合同是否要繼續履行,合同是否應予以變更,合同可否被解除等問題均非該條款所能解決。至於何種類型的合同抑或何種形式的違約行為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條款主張減免責任,在第一百一十七條中也未明確規定。
哪些違約行為可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範的對象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行為,即不抗抗力與違約行為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根據日常經驗,在買賣合同、國際貿易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旅遊合同、勞務合同等項下,提供物件給付義務或者施工、運輸、服務等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因遭遇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遲延履行合同或者發生其他履行障礙時,其違約行為與不可抗力之間具有法律因果關係比較容易認定。比如旅客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選擇退票的,消費者因疫情選擇取消年夜飯預訂的等等。但在連鎖交易中,產業鏈上游的合同義務人因不可抗力違約,從而造成下游合同義務人違約的,能否認定成立因果關係?此時要看上游義務人所供給之物件或者服務,在市場上是否具有充分的可替代性,如下游企業可從其他來源獲替代給付的,則不可主張其違約行為與不可抗力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此外,雖非不可抗力直接導致合同履行不能,但間接造成履行不能或者其他履行障礙的情形也比比皆是,如醫用防護材料企業被政府徵用生產線,或其相關產品被政府徵用導致無法履行原訂的買賣合同,此時企業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免責?在通常情況下,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債務人違約的,債務人不得主張減免責任。但考慮到新冠肺炎疫情形勢嚴峻,對社會生活運行影響深遠,在法律因果關係認定上宜採取務實的態度,對於那些確因疫情導致政府行政行為、政策調整或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而陷於違約的,均應承認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而在上述合同中以及借款合同中承擔金錢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其違約行為與不可抗力之間是否具有法律因果關係則面臨較大的困擾。一般意義上來說,金錢給付義務不會因不可抗力而陷於履行不能或者其他履行障礙。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可能在特定時間內遭遇嚴重經濟困難和經濟損失,使其難以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比如,承租鋪面的飯店經營者在疫情發生後長期歇業,但仍要負擔鋪面租金。再比如向銀行借款的企業因疫情經營業績大幅下滑,但也需要繼續向銀行承擔還本付息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不可抗力給債務人造成了嚴重的履行困難是不容否認的。
不可抗力條款解決違約責任的範圍問題。因不可抗力發生一方或者雙方違約的,合同的履行狀態可能有三種情況:合同仍可繼續履行,繼續履行依法可以實現合同目的;合同面臨重大履行困難,但經變更後,可繼續履行;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雖可繼續履行,但已無法實現合同目的。上述三種情況均涉及合同履行的問題。第一百一十七條不解決合同履行問題,僅解決因一方違約造成他方損失的賠償責任問題,即作為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義務的減免問題。由此可見,僅依靠第一百一十七條是不能周延解決因不可抗力引發的違約糾紛的全部問題,必須藉助其他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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