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男子與父親斷絕關係
現今已經75歲的張大爺(早年喪妻)系豐都縣某村村民,有兩個兒子,即大兒子張明,小兒子張飛。大兒子張明成家後另立門戶,張大爺一直與小兒子張飛居住。7年前,因小兒子要結婚,張大爺拿出自己的積蓄給其在城裡買了套房子。大兒子張明覺得父親偏袒弟弟,就隔三岔五地跟張大爺鬧,後來甚至把所有的親戚都叫到一起,聲明要跟張大爺斷絕父子關係。張大爺為此也極為苦惱,在接下來的7年內雙方互不來往。近日,張大爺將大兒子張明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贍養義務,每月支付自己贍養費500元,而張明則聲稱自己已經和張大爺斷絕了父子關係,不應再承擔贍養義務。
法院審理:於法無據每月支付贍養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故作出了作出一審判決,判張明敗訴,每月向父親支付贍養費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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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絕父子關係有效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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