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4年10月10日,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與呂某、盧某簽訂塔式起重機租賃合同一份。合同就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其他事項作了具體約定。合同簽訂後,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按約於2014年10月22日將塔吊進場並安裝後交付乙方使用。呂某、盧某先後支付了塔機押金10000元、進出場費30000元、塔機地腳螺栓費1000元、附牆費用6000元和前兩個月租金22000元,其餘租金未付至今。2016年11月21日經呂某、盧某同意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拆除塔機。截止起訴之日,呂某、盧某未交付過租金,欠付租金達253000元之多。經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多次催告後,仍不支付,呂某、盧某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呂某、盧某連帶償付塔機租賃費及遲延履行違約滯納金。一審法院以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與呂某因塔吊租賃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已轉移為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與天祝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現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向呂某、盧某主張已轉移的債權不符合法律規定,屬主體不當,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的起訴。
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和受理條件,本案應當予以受理和審理,至於本案所涉及債務轉移是否成立,盧某作為被告是否承擔責任,系屬本案實體審查的範疇。故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涼州區人民法院審理。
【代理意見】。
我們認為,本案系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主要爭議焦點為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格;本案所涉及債務轉移是否成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首先,一審法院認定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與呂某、盧某之間債務發生轉移屬於事實認定錯誤。本案涉案三方當事人的基本關係如下: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為呂某、盧某的債權人,之間存在租賃關係;呂某、盧某是案外人天祝力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的債權人,雙方存在建築工程關係。一審法院認定: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與呂某、盧某之間的債權債務,已於2016年11月19日經三方協商後發生了轉移。此認定明顯錯誤。依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涉及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債權人同意的方式包括:三方簽訂債務轉讓協議、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替代履行、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協議後取得債權人的明確同意。而在本案中,一審法院認定債務轉移的所有證據都是呂某、盧某與案外人內部結算的領條、複印件欠條、財務掛賬記錄和證人證言。此組證據一是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不知情,根本未見過該書證;二是12萬元的數據不是呂某、盧某實際所欠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的塔機租賃費;三是證人與呂某、盧某存在重大利益關係,而且作偽證;四是缺乏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同意債務轉移的任何書面、正式的證據;五是不排除呂某、盧某與案外人故意串通達到減少債務、抵賴債務為目的的提供偽證的法律風險和道德風險;六是認定轉移12萬元是全部債務轉移還是部分轉移,並不清楚。七是違背證據採信規則,錯誤採信證據。即原始證據效力大於傳來證據、書證效力高於其他證據、直接證據效力高於間接證據的證據採信規則,導致證據採信錯誤而導致的事實認定錯誤。
其次,一審法院認定主體不當亦屬事實認定錯誤。一審法院認定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向呂某、盧某主張債務為主體不當;起訴共同被告盧吉永亦屬主體不當。本案是合同之訴,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依據租賃合同起訴合同乙方簽訂方不屬於主體不當。一審法院僅憑呂某、盧某法庭陳述,認定盧吉永為呂元紅的雇員無其他證據佐證,亦不能對抗書面證據租金合同的當事人地位的證據效力。
(二)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
本案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一審提起合同之訴,如果涉及債務轉移問題,呂某、盧某可以申請追加案外人天祝力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也可依職權追加案外人天祝力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訴訟主體,將租賃合同之訴與債務轉移之訴併案審理。此訴訟為必要共同訴訟,一審法院未依職權追加共同被告為遺漏案件當事人,屬程序錯誤。況且,債務轉移之訴涉及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與案外第三人之間的實體法律關係的審理,一審法院在案外人未參加訴訟的情形下認定涉訴債務轉移,導致程序錯誤而引起的實體認定錯誤。
(三)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判決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做出判決。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是原告起訴條件的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而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的起訴完全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引用上述條款駁回起訴屬於典型的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就本案而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審判程序違法、遺漏案件當事人;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應撤銷一審裁定。
【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涼州區人民法院審理。
【裁判文書】。
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甘06民終159號。
【案例評析】。
一、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起訴必須同時符合4個條件:第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二、有明確的被告;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第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是合同之訴,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的起訴合同相對人呂某和盧某符合該條款規定的起訴和受理條件,不存在《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因此,本案訴訟主體資格適格,依法應當予以受理和審理。
二、本案所涉及債權債務轉移是否成立。
一審法院認定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與被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之間債務發生轉移屬於事實認定錯誤。本案中涉案三方當事人的基本關係如下: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與呂某、盧某的債權之間存在租賃關係;呂某、盧某是案外人天祝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的債權人,雙方存在建築工程關係。一審法院認定: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與呂某、盧某之間的債權債務,已於2016年11月19日經三方協商後發生了轉移。此認定明顯錯誤。依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涉及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債權人同意的方式包括:三方簽訂債務轉讓協議、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替代履行、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協議後取得債權人的明確同意。而在本案中,一審法院認定債務轉移的所有證據都是呂某、盧某與案外人天祝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內部結算的領條、複印件欠條、財務掛賬記錄和證人證言。對於上述證據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並不知情,且12萬元的數據也不是呂某、盧某實際所欠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的塔機租賃費,況且本案中的證人與呂某、盧某存在重大利益關係,最主要的是缺乏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據此證據採信錯誤而導致事實認定錯誤。再者,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一審提起合同之訴,如果涉及債務轉移問題,呂某、盧某可以申請追加案外人天祝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而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也可依職權追加案外人天祝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訴訟主體,將租賃合同之訴與債務轉移之訴併案審理。但是,不管是被告方呂某、盧某。還是一審法院均未將案外人天祝某房地產公司追加共同被告,遺漏了案件當事人,屬程序錯誤。況且,債務轉移之訴涉及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與案外第三人之間的實體法律關係的審理,一審法院在案外人未參加訴訟的情形下認定涉訴債務轉移,導致程序錯誤而引起的實體認定錯誤。
【結語和建議】。
本案涵蓋了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
訴訟主體,又稱案件的當事人,是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論活動,並受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係人,進行民事訴訟,需要有適格的訴訟主體參加訴訟。然而,當事人提起訴訟需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必須同時符合的4個條件,即第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二、有明確的被告;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第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只有同時符合上述條件,才能成為適格的訴訟主體,進行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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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某塔機綜合服務站訴呂某、盧某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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