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破產制度的立法起源。
破產犯罪立法起源於古羅馬法,公元前五世紀中葉的古羅馬《十二銅表法》第三表規定了債務不能履行的處理辦法:債務期滿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債權人把債務人押到法庭,申請執行,若仍不能清償,又無人為其擔保的,債權人有權將債務人押回家中60天,拴住皮帶或腳鐐。
1538年,法國頒布破產法,規定了詐騙破產罪,債務人一旦破產,就意味著有了嚴重的刑事犯罪,處刑極高,有時甚至會被處以死刑。
二、國外個人破產制度的發展沿革。
十六世紀以後,法國和英國先後頒布了有關破產的法令,其中,最早出現於1673年法國頒布的商事敕令中,破產制度日益完善。
近代意義上的破產法肇始於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隨後,近、現代意義上的各國破產法也就產生了。
1978年,美國破產法將消費者破產納入其中。個人破產成為現代破產法不可分離的一部分。
三、我國破產制度的發展進程。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未規定自然人破產制度。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亦未規定自然人破產還債程序。
1994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著手組織新破產法的起草工作,起草組擬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初稿。
1995年9月,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將該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但是,由於種種原因,該草案未付諸審議。雖然該草案未付諸審議,但是該草案將破產法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一切法人和非法人企業,以及對非法人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自然人。
2004年6月,我國立法機關在提交首次審議的破產法草案中破產法的適用主體範圍包括「合夥企業及其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同年10月的二次審議稿中,該法的適用範圍有重大調整,僅被限定為「企業法人」。
四、我國個人破產制度近來發展動態。
2019年2月,最高法院發布五五改革綱要表明「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2019年4月26日,台州中院出台《執行程序轉個人債務清理審理規程》,系全國首個具備個人破產制度基本要素的個人債務清理規程。
2019年4月29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已提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個人破產制度在深圳正式「破冰」。
2019年6月,國家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建立健全破產退出渠道。在進一步完善企業破產制度的基礎上,研究建立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等市場主體的破產制度,擴大破產制度覆蓋面,暢通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市場主體退出渠道。
2019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化執行改革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的意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綱要(2019—2023)》,確定十個方面、共計53項主要任務,推動法院執行工作向「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前進。
個人破產試點工作,連同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起草和完善失信懲戒系統一同浮出水面,漸露端倪。從最高法的工作綱要可知:(1)個人破產制度提上議事日程,試點後將加快全面鋪開的步伐。(2)對於「老賴」的懲治力度,將空前嚴格並不斷完善。
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
這是中國首次明確提出將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2019年10月9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情況。
2019年10月21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關於個人債務清理的若干規定(試行)》。
今年3月10日,蘇州市吳江法院受理了自然人周某的債務清理申請,通過網絡搖號確定了管理人,這是江蘇省內首例江蘇首例「個人債務清理案件」。
今年4月1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座談會,啟動個人破產立法工作。
五、我國是否具備施行個人破產制度的條件。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自然人以及非法人主體對商事活動的參與度程度愈高。自2010年以來,我國居民家庭儲蓄持續下降,居民槓桿率明顯上升,以及與之對應的個人消費信貸、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持續增長,信用卡違約率、房貸違約率明顯上升的客觀情況,「在個人全面商化背景下,若不為其提供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必將影響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從全球一體化背景來看,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日益密切融合,構建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全面破產制度,是當前各國普遍採取的破產法立法模式,為有效保護我國的國家、團體和個人在國際經濟生活中的合法權益,也應當及時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我國個人破產立法業已具備了現實基礎,網際網路技術的高速發展帶動了個人徵信系統的發展,我國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完善,以及實踐積累的大量的破產司法經驗。在司法實踐中積累了大量實踐經驗,培養出一批專業破產法官、破產管理人和其他專業人員。
我國進一步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個人依法獲得債務減免和「東山再起」機會,減少了創業人的後顧之憂,也有利於增加社會創新創業動力。
另一方面突出對債權人合法權益提供有效保護,以法律形式明確個人破產清償收益的分配規則,減少財產權益糾紛和「惡性催收」「黑箱操作」等問題,有利於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穩定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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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破產制度何時到來 且看個人破產制度前世今生[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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