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繼承人曹某因病長期臥床,需要他人照料。曹家四姐妹作為曹某的姐姐,多年來對曹某進行扶助、供養,扶養較多,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利害關係人。小曹與張某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可能會影響到曹家四姐妹的合法權益,故於今年9月25日裁定撤銷了此前作出的民事裁定書。
該撤銷裁定目前已生效。小曹依據原裁定書辦理的房屋產權變更登記亦隨之撤銷。雙方重新進行遺產繼承。
■裁判解析
本案兩個審理難點的認定
第一,本案應當適用的程序。2015年的民訴法解釋形成了提出異議的司法確認利害關係人保護制度,並明確規定了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再審以及檢察院抗訴或再審建議。本案中,曹家四姐妹針對已經生效的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裁定提出異議,應當適用民事特別程序監督案件。
第二,本案審查的內容和範圍。法律賦予了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權利,但司法實踐中就此類案件的審查內容、審查程度大相逕庭,有僅從管轄法院、申請人主體資格、司法確認是否程序合法等方面進行形式審查的;也有除形式審查外,對於異議申請涉及的基礎法律關係相關事實進行嚴格的實體審理的。本案的問題關鍵在於,曹家四姐妹是否與被繼承人的遺產分配存在著利害關係,能否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係人。本案在審理的過程中,除了審查相關民事裁定書的管轄問題、申請人主體資格、程序是否合法等程序性問題外,通過直接詢問當事人,了解被繼承人離世前十多年間被繼承人、繼承人的生活狀態,特別是了解到小曹成年後,從經濟上和精神上均未充分履行贍養義務。小曹亦認可四位姑姑在被繼承人生病後長期扶助、供養,承擔了較多的扶養責任。因此,法院認為,本案雖然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曹家四姐妹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係人,相關民事裁定書可能會影響到曹家四姐妹的實際利益,曹家四姐妹不應當在遺產繼承處理中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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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盡義務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不能有 權 任性 四[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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