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先生與b有限責任公司協商後,決定設立一家合夥企業。合夥企業協議中規定:b 公司向合夥企業技資30萬元,a負責經營管理,但不投資,b公司每年從合夥企業取得60%的收益,虧損時,責任及其它一切風險均由a負擔。隨後,雙方共同向登記機關申請合夥登記,登記機關工作人員 c在收取了a的賄賂後,作出登記決定,並頒發了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後a為了經營方便一直使用了b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對外進行經營活動。
[問題]1.合夥企業設立必須具備的必要條件是什麼?
2.本案中有哪些違法行為?應怎樣處理。
[答案與分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規定了:合夥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合伙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這是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下的明確定義,也是合夥企業的實質內容。為保證上述實質內容得以實現,該法對合夥企業的設立,其運作行為、設立的要件和程序等加以詳盡的規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第8條的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具備下列要件(條件):
1.有2個以上的合伙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即合夥企業必須有2個以上的合伙人;他們共同投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至於合夥企業合伙人的上限,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而是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合伙人必須都是依法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伙人。所謂無限責任,是指合伙人應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而非僅限於其投資的財產,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任何一個合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合夥企業債務的義務,而不以其根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其它的債務承擔方案中確定的對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比例為限。在合夥企業中,所有的合伙人都應對合夥企業的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不允許有有限合伙人人伙。所謂有限合伙人,是指僅以其向合夥企業的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人。《合夥企業法》第9條規定了: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儘管這裡未具體說明「人」,是指法人還是自然人,但從整個條文內容看,應當指的是自然人。
2.有書面合夥協議,即有書面合夥合同。它是合夥企業成立的基本文件。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合夥事務執行、人伙和退夥、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均應在合夥協議中加以約定。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協議為要式合同,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而且還要向企業機關在申請登記時提交。
3.有各合伙人實際出資的份額、實物。作為合夥企業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合伙人應向合夥企業投入合夥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作為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財產組成部分。合伙人可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其它財產權利出資。每個合伙人應出資的具體份額,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處理。當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在其存續期間,合夥企業只有有自己的名稱,才能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事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並參與訴訟,成為訴訟當事人。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所謂經營場所,是指合夥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在地。合夥企業一般只有一個經營場所,即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營業地點,但它也可以在主要經營場所之外有多個。
經營場所。所謂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是指就一特定的合夥企業而言,根據其從事的業務的特點和要求,它正常開展業務所需的條件和設施。以上便是合夥企業法對設立合夥企業所規定的法定條件,是每一個合夥企業,無論它從事何種行業,都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本案中有下列違法行為:
1.b的主體資格不合法律規定。因為b為有限責任公司,為非自然人;a無繳付的實際出資,不具備合夥企業成立的前提要件;b只收取收益,不擔虧損,不符合合夥企業協議法律特徵的要求,致使雙方在權利義務的承擔上顯失公平,是無效的合夥協議;並且該合夥企業被違法批准後以「有限公司」的名義對外活動不符合。
合夥企業名稱的要求。根據《合夥企業法》第 8條的規定,該合夥企業不具備設立條件,應予以撤銷。
2.對於工商機關c收取賄賂,違法審批已構成徹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違法行為,根據《合夥企業法》第77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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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設立的要件[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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