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甲與男乙戀愛,並書面訂婚,但女甲之母丙以男乙經常賭博為由表示反對,並介紹本單位青年丁與甲相識。後在甲、丁二人戀愛期間,丁曾送給丙微波爐一台。甲也口頭通知乙解除婚約。當甲、丁二人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婚姻申請時,乙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提出:自己與甲訂婚在先,甲單方終止婚約無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關係,應予保護;訂婚時,甲曾接受過乙金項鍊一條、時裝兩套,應予返還;丙有干涉婚姻自由及包辦婚姻的行為,應予懲處。
(1)丙的行為是否構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辦婚姻?為什麼?(2)丙收受丁的一台微波爐屬於什麼性質?應如何處理?(3)甲、乙二人的婚約是否應予保護?為什麼?甲接受乙的金項鍊等財物是否應予返還?
答:(1)丙的行為並未構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辦強迫婚姻。因為丙對甲、乙二人的關係向女兒提出合理規勸是法律允許的,對甲、丁二人的關係,丙也只是介紹相識。甲與乙終止戀愛關係及與丁戀愛、申請結婚均是她自主自願決定的。(2)微波爐屬於丁對丙的正常贈與,應承認並保護丙接受贈與後的所有權。(3)甲、乙二人的婚約不受保護。因為依據我國現行政策和法律精神,訂婚不是婚姻立的必經程序,婚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憑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解除。乙贈與甲的金項鍊等財物屬於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價值較高,應酌情返還。這是因為,男女在戀愛、婚約期間,為增進感情相互主動贈送的財物,多為五條件贈與,可不返還;但對贈送的貴重物品,其實質是為達到結婚目的而做的附條件的贈與,在解除婚約時應酌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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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丙的行為是否構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辦婚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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