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險通知。
海上運輸的特殊性使得託運人(貨主)一般都是從承運人(船東)那裡知悉貨物遭遇了風險,當貨主獲悉該情況後,要初步與船東了解有關細節,包括發生的時間、地點、貨物受災情況,並及時將該情況通知保險人,一般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的專線報案,也可以向業務單位或者相關理賠人員報案,還可以向保單載明的海外代理人報案。
保險人在接到報案後通常會要求提供保險單正本、提單正本、發票正本等文件。報案時間是有時效的,一定要在時效內報案。
2、及時施救。
如果貨主向保險人報案時災害尚未控制或者繼續蔓延,為防止貨物損失程度的擴大和加重,保險人會要求貨主及時施救,這時貨主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儘量減少損失。同時保險人要求所採取的措施是必要的,所產生的合理、必要費用保險人會予以賠償。因此在施救中所產生的維修費用、人工費用等的有關合同、發票及付款水單等單據都要保存完好,需要提供給保險人用以核損理賠。
3、配合保險人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後應及時安排其海外代理人到災害現場查勘,在國際海上運輸中,通常會要求保險人的海外代理人會同貨主通知的收貨人以及船方的代表對貨物受損情況開展多方聯合檢查。如果災害發生在海上途中,則派其在船舶發生事故後到達的第一港口的海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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