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一人公司股權轉讓,公司仍繼續存在,沒有解散,僅發生股東變更。那清算是不是一人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前置程序?很多人對此會有所疑問,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解析。
案情簡介:清算是不是一人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前置程序
2011年3月,經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王某設立a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股東為王某個人,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均為100萬元。公司章程載明: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有權依法決定公司的一切事務。2013年11月,王某與宋某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王某將其持有的a有限公司股權以150萬元價格轉讓於宋某,同時約定原公司所屬的b地塊不在轉讓範圍,雙方約定該土地使用權歸王某所有。雙方辦理股權變更手續後王某多次要求宋某協助辦理上述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未果,故提起訴訟。宋某答辯稱公司依法成立後,對公司名下的財產非經依法清算,股東無權將公司的資產據為己有。
法院意見: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該股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關於涉案土地使用權歸王某所有的約定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約定依法有效,原、被告雙方應當按照該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說法:清算有法定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了發起清算的法定事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進行了列舉,有四種情形,即: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人民法院依照本法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對持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請求解散的。
一人公司股權轉讓的事由不在上列法定清算的情形之中,一人公司股權轉讓,公司仍繼續存在,沒有解散,僅發生股東變更。在法定事由外公司進行清算具有其特殊需求和自主性,一人公司股東轉讓公司財產或股權,可以自主進行清算或經受讓人要求進行清算,清算結果的真實性和客觀性的法律後果由清算人負擔。
王某與宋某簽訂涉案股權轉讓協議時,在資產表內雙方對轉讓的公司財產範圍達成合意,明確不含涉案土地,此後進行了股東工商變更登記,宋某成為公司的唯一股東。該股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關於涉案土地使用權歸徐某的約定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被告雙方應當按照該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案情簡介:清算是不是一人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前置程序
2011年3月,經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王某設立a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股東為王某個人,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均為100萬元。公司章程載明: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有權依法決定公司的一切事務。2013年11月,王某與宋某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王某將其持有的a有限公司股權以150萬元價格轉讓於宋某,同時約定原公司所屬的b地塊不在轉讓範圍,雙方約定該土地使用權歸王某所有。雙方辦理股權變更手續後王某多次要求宋某協助辦理上述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未果,故提起訴訟。宋某答辯稱公司依法成立後,對公司名下的財產非經依法清算,股東無權將公司的資產據為己有。
法院意見: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該股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關於涉案土地使用權歸王某所有的約定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約定依法有效,原、被告雙方應當按照該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說法:清算有法定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了發起清算的法定事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進行了列舉,有四種情形,即: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人民法院依照本法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對持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請求解散的。
一人公司股權轉讓的事由不在上列法定清算的情形之中,一人公司股權轉讓,公司仍繼續存在,沒有解散,僅發生股東變更。在法定事由外公司進行清算具有其特殊需求和自主性,一人公司股東轉讓公司財產或股權,可以自主進行清算或經受讓人要求進行清算,清算結果的真實性和客觀性的法律後果由清算人負擔。
王某與宋某簽訂涉案股權轉讓協議時,在資產表內雙方對轉讓的公司財產範圍達成合意,明確不含涉案土地,此後進行了股東工商變更登記,宋某成為公司的唯一股東。該股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關於涉案土地使用權歸徐某的約定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被告雙方應當按照該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