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20年2月起,免徵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免徵期結束後,繼續執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
(2)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未能及時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核定業務及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的,可延期至疫情防控結束後辦理。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企業,經批准可緩繳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職工可按照規定依法享受相關待遇。緩繳期滿後,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足額補繳,不得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
依據: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經營發展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20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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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未能及時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核定業務及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的,可延期至疫情防控結束後辦理。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企業,經批准可緩繳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職工可按照規定依法享受相關待遇。緩繳期滿後,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足額補繳,不得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
依據: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經營發展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20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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