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1月9日,自貢市沿灘區某某鎮某村村民趙某甲因其父親生前留下的8千元土地賠償款的遺產分配問題及其母親的贍養問題,與其姐姐趙某乙發生糾紛,雙方爭執不下,遂於當日向某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受理案件後,調委會立即選派了經驗豐富、能力出眾的調解員,在調委會對雙方開展調解工作。
調解員首先對趙某甲與趙某乙就他們已逝父親遺產的繼承問題,認真聽取了雙方的陳述。趙某甲認為:自己應該繼承父親的的遺產,因為父親生前基本是自己承擔贍養義務,所以應當由自己全部享有父親遺產的繼承權,姐姐趙某乙沒有繼承的權利;趙某乙則認為:自己也是父親的親生女兒,應該分得一部分遺產。
調解員根據雙方的陳述,首先查閱相關法律法規,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趙某乙是否應當分得遺產這一問題進行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章中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趙某甲與趙某乙均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但趙某甲作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分配遺產可以多分;而趙某乙嫁到鄰鎮,未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盡較少贍養義務,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隨後,調解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章中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講解給趙某甲、趙某乙聽,幫助雙方當事人了解法律規定。後,調解員又讓雙方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對父親生前各自所盡的義務進行自我評估,依據評估進行遺產分配,雙方表示同意。經過協商,趙某甲和趙某乙就父親遺產分割繼承達成了合意。
解決了遺產繼承問題之後,調解員接著對趙某年邁母親的贍養問題進行調解。調解員首先向雙方當事人宣讀了《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接著結合該法條規定進行講解:依據法律規定,趙某甲及趙某乙應當共同履行贍養扶助母親的義務,趙某甲與母親共同生活,承擔日常照料母親的義務;趙某乙嫁在鄰鎮,不在母親身邊,無法承擔日常照料母親的義務,但應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
通過調解員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地勸導,雙方當事人終於放下了嫌隙,互諒互讓,就父親遺產繼承和母親贍養問題達成一致,調解獲得成功。
【調解結果】。
當日,在調解員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在調委會簽訂調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趙某父親所遺的八千元土地賠償款,由長期贍養父親的趙某甲分得七千元,趙某乙因履行較少贍養義務,分得一千元。
2.母親的贍養,應由子女共同承擔。母親隨趙某甲生活,由趙某甲負責日常照料;趙某乙不在母親身邊照顧,每月支付贍養費一百元。
3.雙方不再因此發生任何矛盾,誰引發誰負責。
調解協議簽訂完畢後,調委會引導雙方當事人依法向沿灘區人民法院申請了司法確認。2月初,調解員電話回訪了雙方當事人,得知雙方均已按照協議開始履行相關義務,雙方對調解結果滿意。
【案例點評】。
人民調解工作是法、理、情結合的統一,調解過程中,溝通的技巧和能力尤為重要。本案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坦誠中肯,情理交融,幫助雙方打開心結,消除隔閡,最後促成了協議的達成、糾紛的解決。
本案調解中,調解員採取了三種方式循序漸進展開調解,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析法說理,幫助趙某甲和趙某乙認識權利義務的對等性;二是分析利害,引導雙方趨利避害選擇合理的解決途徑;三是靈活變通,根據雙方情況制定雙方易於接受的調解解決方案。本案中,調解員以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為依據,從實際出發,以親情倫理、社會輿論為突破口,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地勸說作為子女的當事人,最終調解成功,圓滿解決了這一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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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9日,自貢市沿灘區某某鎮某村村民趙某甲因其父親生前留下的8千元土地賠償款的遺產分配問題及其母親的贍養問題,與其姐姐趙某乙發生糾紛,雙方爭執不下,遂於當日向某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受理案件後,調委會立即選派了經驗豐富、能力出眾的調解員,在調委會對雙方開展調解工作。
調解員首先對趙某甲與趙某乙就他們已逝父親遺產的繼承問題,認真聽取了雙方的陳述。趙某甲認為:自己應該繼承父親的的遺產,因為父親生前基本是自己承擔贍養義務,所以應當由自己全部享有父親遺產的繼承權,姐姐趙某乙沒有繼承的權利;趙某乙則認為:自己也是父親的親生女兒,應該分得一部分遺產。
調解員根據雙方的陳述,首先查閱相關法律法規,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趙某乙是否應當分得遺產這一問題進行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章中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趙某甲與趙某乙均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但趙某甲作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分配遺產可以多分;而趙某乙嫁到鄰鎮,未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盡較少贍養義務,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隨後,調解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章中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講解給趙某甲、趙某乙聽,幫助雙方當事人了解法律規定。後,調解員又讓雙方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對父親生前各自所盡的義務進行自我評估,依據評估進行遺產分配,雙方表示同意。經過協商,趙某甲和趙某乙就父親遺產分割繼承達成了合意。
解決了遺產繼承問題之後,調解員接著對趙某年邁母親的贍養問題進行調解。調解員首先向雙方當事人宣讀了《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接著結合該法條規定進行講解:依據法律規定,趙某甲及趙某乙應當共同履行贍養扶助母親的義務,趙某甲與母親共同生活,承擔日常照料母親的義務;趙某乙嫁在鄰鎮,不在母親身邊,無法承擔日常照料母親的義務,但應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
通過調解員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地勸導,雙方當事人終於放下了嫌隙,互諒互讓,就父親遺產繼承和母親贍養問題達成一致,調解獲得成功。
【調解結果】。
當日,在調解員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在調委會簽訂調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趙某父親所遺的八千元土地賠償款,由長期贍養父親的趙某甲分得七千元,趙某乙因履行較少贍養義務,分得一千元。
2.母親的贍養,應由子女共同承擔。母親隨趙某甲生活,由趙某甲負責日常照料;趙某乙不在母親身邊照顧,每月支付贍養費一百元。
3.雙方不再因此發生任何矛盾,誰引發誰負責。
調解協議簽訂完畢後,調委會引導雙方當事人依法向沿灘區人民法院申請了司法確認。2月初,調解員電話回訪了雙方當事人,得知雙方均已按照協議開始履行相關義務,雙方對調解結果滿意。
【案例點評】。
人民調解工作是法、理、情結合的統一,調解過程中,溝通的技巧和能力尤為重要。本案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坦誠中肯,情理交融,幫助雙方打開心結,消除隔閡,最後促成了協議的達成、糾紛的解決。
本案調解中,調解員採取了三種方式循序漸進展開調解,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析法說理,幫助趙某甲和趙某乙認識權利義務的對等性;二是分析利害,引導雙方趨利避害選擇合理的解決途徑;三是靈活變通,根據雙方情況制定雙方易於接受的調解解決方案。本案中,調解員以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為依據,從實際出發,以親情倫理、社會輿論為突破口,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地勸說作為子女的當事人,最終調解成功,圓滿解決了這一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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