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學經濟系高教授要組織人員編寫一本《社會主義財政與信用》教科書,於就是的來朱某等6位教師分章編寫,朱某等6人每人寫兩章,完稿後交給高教授。高教授寫了前言與第一章,又把朱某等六人的書稿進行編排、整理,最後以自己為主編的名義出版了此書,並註明朱某等六人為撰稿人。朱某等六人提出疑異,她們認為她們也參加了該書的編寫,該書應該就是合作作品,她們應作為合作人共同享有著作權。高教授認為她就是主編,應獨立享有著作權,那麼她們誰的主張合理呢?
《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本案中高教授主持編寫教科書,屬於編輯作品,即對資料或者現成作品進行加工、整理、編排,就是將數個單獨作品組合成一個獨立的作品,在編排、整理時,高教授還要對各份書稿的語句、語法、結構安排等進行修改,對各章節之間的連貫還要進行重新構思,其中融進了高教授很多創造性的勞動,最後加工成一部完整的作品,因此高教授應對這一完整的作品獨立享有著作權,並可以單獨使用。正像本條第二項規定的:編輯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但她們不能對整本書享有著作權。該書的著作權人高教授在書中也註明朱某等六位撰稿人的姓名,也沒有侵犯她們的著作權,所有朱某等六人的要求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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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作品的著作權歸誰享有[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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