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6年4月8日,a公司以資金嚴重不足,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a公司所在地的f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重整,f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a公司的重整申請,並指定四川誠協律師事務所作為破產管理人。2016年5月17日,f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a公司的兩個下屬公司b公司和c公司重整申請並指定四川誠協律師事務所作為兩公司破產管理人。2016年6月29日,f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a公司、b公司,c公司合併重整。
2016年11月25日,四川誠協律師事務所作為a公司等三公司管理人以a公司與母公司d公司及姊妹e公司存在高度關聯為由向f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將d公司、e公司納入a公司等三公司合併重整。2016年8月5日和12月6日,d公司、e公司分別以自身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與a公司之間在財務、人員和資產方面高度混同為由,申請納入a公司等三公司重整程序,合併重整。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
(一)a、b、c、d、e五公司是否應當合併重整。
(二)本案是否具備實質合併的條件。
我國現行的破產法是立足於單體企業的破產,立法時並沒有考慮企業相互關聯、相互控制、相互影響的情況下破產程序如何進行,這是現行破產法的一大缺陷,也造成人民法院在審理關聯企業破產中法律依據方面的先天不足,關聯企業的破產中出現大量的法律難題。若固守單體破產會造成破產財產的大量流失,若整體破產則對「法人人格獨立」的原則造成衝擊。
【律師代理思路】。
根據本案的具體案件情況以及存在的重大社會影響,在綜合考慮法院受理條件、材料準備、前期工作量、社會穩定等因素下,為順利進行破產重整程序,四川誠協律師事務所就d公司、e公司納入a公司等三公司合併重整的必要性、提起合併重整的主體及破產申請受理後可能出現的後果等情況進行詳細的法律分析。
(一)d公司、e公司納入a公司等三公司合併重整的必要性。
目前對關聯企業破產如何進行重整或清算,在理論界和實踐中主要存在兩種方法:一是獨立進行,即將各個關聯企業作為獨立法人各個進行破產立案;二是合併進行,也稱實體合併或實質合併,即是在關聯企業同時破產時,將關聯企業的資產與債務視為一體,合併進行重整或清算,並且去除掉關聯企業間彼此的債權和保證關係,將關聯企業的所有債權人聯合起來作為統一的債權人整體,按債權比例進行清償分配。
本案中,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雖然形式上為獨立法人,但在資金往來、財務會計憑證、經營業務、人員管理、對外債務等方面出現了高度混同,若獨立進行、分別重整難以成功,其會出現以下幾方面難以解決的問題:第一、對關聯企業的混同財產如何進行權屬劃分?關聯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如何指定關聯企業破產中的管理人?關聯企業破產中的職工如何安置等一系列難題。若分別獨立重整,不利於化解集團企業整體危機,不能有效遏制關聯企業間利用關聯關係非法轉移資產、利益以及逃避債務,不能實現公平清償目的,且時間過長,成本增大,不利於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之所以尋求實體合併在於通過圍欄其他關聯企業的無責任負擔財產以提高自身的地位,實體合併的唯一目的在於對所有債權人的公平性,並且不依靠形式成本來決定利益的分享,這正是破產法所追求的目標——公平清償債權人。故本案中選擇合併重整更能客觀、合理地處置五家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更能體現公平原則,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重整成功。
至於本案是否具備實質合併的條件,在實踐中又何時適用實體合併並沒有具體的成文法可依,但法院在選擇適用時往往會著重考慮兩方面因素:一是企業間的賬戶與資產是否混同,二是債權人是否期待,若債權人有正當理由認為交易是基於對整個企業集團資信狀況的信賴而進行,而非對特定關聯企業的特別信賴進行,那麼法院可視情況選擇實質合併。
如前所述,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雖然形式上為獨立法人,但在資金往來、財務會計憑證、經營業務、人員管理、對外債務等方面出現了高度混同,具體表現在:1、公司主要高管人員混同,母公司d公司有權決定子公司a公司、e公司的人事任命。例如:鄧某既是a公司等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還擔任e公司董事;王某在d公司、e公司與a公司中均擔任董事,並任a公司總裁;柳某曾擔任d公司董事長,a公司副董事長,e公司董事;鄧某的兄弟鄧某某在d公司中擔任董事,在a公司中擔任監事;楊某在d公司中擔任財務總監和監事,並在a公司中擔任監事會主席;a公司總經理張某曾兼職d公司副總裁。2、資產混同。d公司於2014年將某礦業國際有限公司無償劃轉給a公司,某礦業國際有限公司通過另一英屬維京群島的國際礦業有限公司控股位於非洲的某礦業有限公司,使得a公司實際支配著海外重要資產非洲的某礦業有限公司。3、財務混同。a公司資金支付審批均需d公司批准,母子公司之間資金隨意調配、劃轉,d公司、a公司、e公司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相互之間資金往來頻繁,對外應收款或應付款直接調整,相互沖賬。經統計,d公司與a公司資會往來高達16.8億元,d公司與e公司資金往來高達5.4億元。4、採購、銷售政策統一。原料採購及成品銷售統一由d公司國際貿易部對外聯絡、審批,由d公司領導批准簽署相關購銷合同,子公司沒有獨立簽署權限。5、原料成品混同。d公司並無實體工廠,a公司生產的產品及原料,由d公司主導,a公司無實際權利支配,d公司與a公司之間對原材料、成品不進行獨立核算。6、債務混同。d公司、e公司與a公司之間互聯互保融資金額高達36.5億元,對外負債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實際成為一個負債主體。7、債權人認知混同。a公司等三公司管理人,在債權審查過程中發現,大部分債權人均認為d公司與a公司實為一家,債務人主體未區分,支付本金與利息時,也未區分具體的債務人公司。
綜上,本案的關聯情形亦符合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選擇適用時所著重考慮的因素。
(二)提起合併重整的主體。
因管理人擔負著理清破產企業資產及債權債務的重任,且管理人在清理賬戶及資產時,能從中發現各個企業之間的關聯關係,清楚在重整過程中納入重整的必要。而破產企業自身也非常清楚關聯企業的情況。債權人作為權益受害者,是否合併重整對於債權人來說最重要。故是否合併重整應聽取債權人意見,由破產企業以及破產管理人向法院提出合併重整申請。
為了讓法院感受到債權人、破產企業以及管理人對合併重整的意願,特就合併重整問題徵求了廣大債權人的意見,經90.3%的債權人表決同意d公司、e公司與a公司等三公司合併重整,且管理人又專門召開聽證會,聽取了d公司、e公司已知債權人的意見,d公司98.11%債權人、e公司100%債權人表示同意納入合併重整。破產企業及管理人均分別向法院提出合併重整申請。
(三)破產申請受理後可能出現的後果。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條的規定,各個企業均有權提出破產重整申請,但因涉及五家公司,情況複雜且在實踐中何時適用合併重整以及適用的條件並沒有相關法律的明確規定,這就依賴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合併重整申請後可能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五公司之間存在高度關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合併重整申請。
2.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不宜合併重整,不予受理合併重整申請。
3.眾多債權人不同意納入合併重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合併重整申請。
4.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合併重整,裁定受理合併重整申請。
本案中,我們所提交的申請合併重整的證據材料足以證明d公司、e公司與a公司具有高度關聯性、存在嚴重混同情形。因此,較易得到人民法院的認可。
在提交上述分析後,經f市中級人民法院權衡各方利弊,為了順利推進破產重整程序、保障廣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以及提高案件的審理效率,為了保障廣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最終裁定五公司合併重整。
【案件結果概述】。
2017年2月14日,f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受理d公司、e公司與a公司、b公司、c公司合併重整申請。
【相關法律規定解讀】。
【案例評析】。
a公司及其子公司b公司、c公司以及d公司、e公司的破產重整案件涉及債權人眾多、案情複雜,受到了本地市委、市政府、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視,關於是否納入合併重整問題,多次組織相關部門及管理人進行研討。但出於多方考慮,一直尚無定論。如何合法高效地處理好這一涉及面廣、牽扯麵大、債權人人數眾多、金額巨大、社會影響廣泛的重整案件,已經成為一道難題。
管理人介入後,以嚴謹的法律思維以及專業的法律知識迅速推動了整個重整案件的進程,為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重大的貢獻。
【結語和建議】。
在本案辦理過程中,反映出我國《企業破產法》特別是重整程序中一些不完備之處。關聯企業破產案件分別受理、分別重整模式之所以在審判實踐中得到普遍應用,是因我國現行破產立法尚不完善。目前我國專門針對關聯企業破產的立法空缺,關聯企業仍嚴格遵循傳統獨立法人制度,強調其獨立地位。這種做法勢必為關聯企業濫用關聯關係實施破產欺詐行為轉移財產、輸送利益、逃避債務提供方便,不利於關聯企業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更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當前我國企業集團破產已成常態,各方利益主體要求得到高效、公正審理的情況下,應充分發揮實質合併原則的價值和功能,彌補立法缺陷。我們認為,在構建我國關聯企業破產規制的法律框架上,應確立以「實質合併」為基礎,借鑑國外的「揭開公司面紗」、「從屬求償」等原則,構建出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實質合併適用制度。
「文章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律師受法院指定擔任A公司破產重整的破產管理人案[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