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不能與相關法律法規衝突。這個比較好理解,比如相關法律規定平時加班不能調休必須支付加班費,如果規章制度上規定可以調休,那這樣的條款也是無效的。
規章制度不能擴大化處罰。從合理性角度,遲到半小時,公司可以給予警告等處罰,但還達不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但如果公司規定遲到半小時警告一次,累計警告三次就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並可以辭退,這樣就是合理的。
無論從員工的角度還是從公司角度,都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注意問題和漏洞。
一、規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規章制度的公示或告知全體員工,這兩個必須要同時符合,否則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處罰員工的依據。但要記住的是,規章制度未經過民主程序,公司是有補救機會的,而後者則沒有機會。
二、規章制度必須合法、合理、前後相同條款不能有衝突。
三、規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公示或告知全體員工的舉證責任均在公司方,若公司不能有效舉證,則公司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關於規章制度內容本身的合法、合理、是否存在衝突,員工也無需舉證,但由員工對公司提供的規章制度條款進行質證。
總而言之,公司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漏洞主要存在這幾個方面武漢勞動仲裁糾紛律師說:制定的民主程序,是否公示或告知全體員工,規章制度內容本身是否合法、合理、前後不衝突,這些證據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沒有,則公司不利,因此也無法以規章制度來處罰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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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內容本身必須合法合理[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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