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草案是對現行合同法的系統編訂、纂修和完善,有哪些突出亮點。
一是千呼萬喚「情勢變更」始出來。情勢變更,在司法實踐中早已適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期,價格波動較大,若繼續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履行,明顯對一方當事人不公平。為此,最高法院通過對個案的批覆闡釋了情勢變更的適用。合同法制定時,情勢變更是否入法,爭議很大。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造成許多合同不能履行,為此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釋確立了情勢變更的適用。
今年以來,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諸多合同難以履行,既屬於不可抗力,也有因情勢變更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民法典合同編草案規定: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是保理合同「名正言順」。民法典合同編草案在有名合同中增加了保理合同,給中小企業拓寬融資渠道。該章的六個條文依次規定了保理的定義、虛構應收賬款、保理人對債務人的通知、有追索權的保理、無追索權的保理以及應收賬款的重複轉讓問題。不過,就其本質而言,保理其實無非是一種債權轉讓,受讓人通知、追索權及重複讓與的問題,其實依據債權讓與的規則均可解決。
三是保證方式回歸「從前」。我們知道,保證責任方式可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在擔保法實施以前,對於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按照一般保證責任處理。擔保法實施以後,對於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按照連帶保證責任處理。
由於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在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則需要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履行」不問原因,「不能履行」則是債務人沒有履行能力。由此可見,對於保證人來說,連帶保證責任顯然是加大了責任承擔。
民法典合同編草案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一規定顯然更為合理,連帶保證人由於沒有先訴抗辯權,其責任比一般保證要更為嚴苛,因此,不應採取推定的方式。顯然,一般保證是原則,連帶保證只是例外。
四是合夥合同「有章可循」。常言說,「生意好做,夥計難擱」。在現實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因合夥引發的糾紛並不少見,當事人對立情緒大,矛盾激烈。民法典合同編草案用了十二個條文,對合夥合同進行規制,處理合夥合同糾紛有法可依,相信會減少不少糾紛。
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好民法典合同編,有哪些意見建議。
民法典的通過指日可待,民法典的實施為期不遠。民法典為司法公正裁判民事案件提供重要裁判依據和裁判規則。因此說,一是要加大學習力度,正確理解每個法條溫涵的法理,知道理解法律到位。二是要結合個案適用法律到位,確保法律適用正確。三是結合審判工作,做好普法宣傳,確保民法典宣講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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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編的創新與完善 二[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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