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制特點
綜合美國聯邦層面針對騷擾電話的立法,其規制體系存在如下特點:
1.利益平衡。
正如tcpa中所述,美國騷擾電話規制體系始終圍繞個人隱私權、公共安全利益以及商業言論與交易自由的平衡展開,以期在保護個人隱私權益的同時允許合法的電話營銷行為。一方面,基於消費者同意制度及針對各類騷擾電話制定的全面規範,個人的隱私權益得以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商業主體能夠藉助立法規範與司法訴訟維護以電話營銷承載的商業言論與交易自由。
2.靈活立法。
雖然美國採用的是tcpa與tcfapa雙軌制立法,但二者均是通過國會立法結合行政機構執行的模式展開——國會在立法中進行原則性規定,聯邦通信委員會與貿易委員會獲授權制定細化的執行性規範。此種模式有兩大特性:一是有助於保持立法的適應性。兩部立法均出台於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雖然幾經修訂,但囿於國會立法的程序性與穩定性限制,無法對技術更新引發的新類型違法行為作出及時、全面的規制,授權行政機構制定執行性規範則能夠及時規制新類型違法行為,回應社會關切。二是有助於強化立法的指引性。聯邦通信委員會與貿易委員會均會不時出台解釋性規範,以澄清實踐中的疑惑,明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商業主體的行為邊界,更好地發揮法律的行為指引效果。然而,聯邦通信委員會與貿易委員會均在不斷更新各自關於騷擾電話的執行性規則,不免引發二者規則之間的重複與混亂。
3.社會動員。
積極發動社會主體的力量治理騷擾電話,也是美國立法中的一大特點。《反機器人電話濫用刑事執法與威懾法》規定聯邦通信委員會應當建立私人企業與委員會的自願信息共享機制,以便私人企業提供騷擾電話的相關信息。除了給提供商施加執行身份識別機制義務外,該法還規定針對通過私力追溯可疑非法騷擾電話的語音服務,提供商聯盟應出台登記機制,並可公布拒絕溯源的提供商清單。
此外,tcpa還規定聯邦通信委員會與貿易委員會應聯合制定消費者教育資料,普及基於虛假來電顯示實施的欺詐即可用於預防欺詐的現有技術手段,以增強消費者的主動預防能力。
綜上,美國通過雙軌制立法對騷擾電話實施嚴格規制,有賴於「謝絕來電」登記、語音服務提供商身份識別義務及違法責任強化等機制的共同作用,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得以更好地保護;同時,得益於免責規定、審查機制等因素的掣肘,商業主體的商業言論與交易自由也不致受到不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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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騷擾電話規制的發展與特點 三[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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