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李某兩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分別於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國專利局申請專利。試分析李某能獲得該發明專利權的法律依據和條件。
答:李某獲得該發明專利權的法律依據是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具體條件是:
(1)在我國,在張某的申請日前,沒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先提出專利申請,且有效存在;也沒有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取得過專利權;或者雖然有人在張某的申請日前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提出過專利申請,但是其專利申請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後專利申請公開前被駁回、被撤回、被視為撤回、被放棄。
(2)張某的專利申請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後專利申請公開前被駁回、被撤回、被視為撤回、被放棄。
(3)在張某的申請日後李某的申請日前,沒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提出專利申請;或者雖然有人在此間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提出過專利申請,但是其專利申請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後專利申請公開前被駁回、被撤回、被視為撤回、被放棄。
(4)該發明本身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取得專利權的實質條件。
(3)李某提出的專利申請符合專利法的規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了各項相應的手續,並交納了規定的費用。
(5)李某自始至終未放棄專利申請權,也沒有轉讓其專利申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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